TAIWAN ON RECORD · PUBLIC WORDS × DOCUMENTED EVENTS

同一時間,
檯面上說了什麼,
檯面下發生了什麼。

把法院文書、案件時間、新聞、政黨表態與政治人物公開貼文放回同一條時間軸。 不只談事件,而是讓每個人當時對外說了什麼、私下被文書記載做了什麼,一眼並列。

v0.33.01 條跨案件日期總帳28 組案件可複選484 筆公開來源

LATEST CASE READINGS · 2026/10/05

政治說法,放回證據裡讀。

新案與整併更新逐題拆解公開攻防、說法落差及可繼續追問的問題。

同時發生 ≠ 因果成立

爆點來自可查證的並列,而不是把裁定、判決、報導與推論混成一句話。每個時間切片都保留「不能推論」。

THE MAIN PRODUCT

日期是主索引,案件只是過濾條件。

預設同時顯示全部案件;可複選案件,再疊加日期、人物、政黨與檯面上/檯面下篩選。未建檔會明示,不拿空白製造結論。

案件篩選全部案件
可複選案件;預設顯示全部
顯示軌道
閱讀模式

ON RECORD DATE INDEX · ALL CASES

一條時間軸,同時查所有案件。

案件只是過濾條件;日期才是主索引。同一天收錄的判決、裁定、新聞、政黨貼文與公開發言會並排出現。
總帳規則各案件法律狀態分開保存

同一天可以並列不同案件,但不合併法律責任;起訴、裁定、第一審判決、確定判決與公開主張仍保留原本證據層級。

進階篩選日期、人物、政黨與排序210 個日期符合條件
直接定位目前篩選後仍可見的日期。
政黨過濾

保留命中日期的其他同日紀錄;0 是尚未建檔,不是沒有表態。

01

1 案 · 2 筆同日紀錄

BEHIND THE RECORD檯面下/案件紀錄
案件軌

本日尚無同軌資料。

PUBLIC STAGE檯面上/公開紀錄
萬華酒吧 × 搜索與警紀民視採訪報導
案件專頁

中國國民黨蔣萬安

蔣萬安就個別歧視事件向受影響者致歉

蔣萬安 5 日說對警察行使公權力時發生個別歧視事件感到遺憾,向受影響者致歉,要求警方依規定處置並加強警紀宣導。

判讀提醒:這個日期怎麼讀、不能推論什麼
這個日期怎麼讀

市長致歉比前一天的條件式檢討進一步;尚不能當作所有強制措施與指揮疑點已查明。 行政處分是具體進展;仍須檢視出示對象、民眾處置、強制措施及是否有外部調查。

不能推論

公開發言證明當事人的立場;文書中的指控、裁定理由與判決認定各有不同效力,時間相近不能直接證明動機或因果。

02

1 案 · 3 筆同日紀錄

BEHIND THE RECORD檯面下/案件紀錄
案件軌

本日尚無同軌資料。

PUBLIC STAGE檯面上/公開紀錄
萬華酒吧 × 搜索與警紀倡議團體官網原始聯合聲明,內含目擊者轉述
案件專頁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等性平團體

性平團體要求獨立調查、保存紀錄與建立執法準則

聯合聲明引述現場民眾對搜索票出示、蹲下、手機限制和歧視性言語的指控,提出五項訴求。團體的原始聲明可直接確認訴求,但目擊內容仍需與執法紀錄交叉核對。

萬華酒吧 × 搜索與警紀中央社採訪與轉述警方說法
案件專頁

中國國民黨(市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 蔣萬安

蔣萬安稱持票執勤並要求檢討;警方稱員警言行不當已懲處

蔣萬安受訪強調警方持搜索票,若有不當須即刻檢討。中央社同日記錄警方稱有員警言行不當已懲處,TVBS 報導為申誡一次;另一段警方說法仍否認針對身障者言語羞辱。公開說法之間存在應釐清的差異。

另有 1 筆來源,可切換研究模式查看
萬華酒吧 × 搜索與警紀民視轉述吳沛憶 Threads;原貼未取得
案件專頁

民主進步黨吳沛憶

吳沛憶質疑警方前後說法並要求查指揮責任

吳沛憶據媒體轉述質疑,警方起初否認羞辱、後來承認言語不當;她要求不能只處分基層員警,應調查指揮過程。

判讀提醒:這個日期怎麼讀、不能推論什麼
這個日期怎麼讀

不能把聲明所引證人陳述寫成已完成調查的事實,也不能因警方否認就抹去待查爭點。 行政懲處確認機關處置,但不足以判定所有錄音內容、對象、法律程序及主管責任。 這是具名政治人物的監督主張;『掩蓋』屬她的質疑,現有資料不能推定故意掩蓋。

不能推論

公開發言證明當事人的立場;文書中的指控、裁定理由與判決認定各有不同效力,時間相近不能直接證明動機或因果。

03

1 案 · 2 筆同日紀錄

BEHIND THE RECORD檯面下/案件紀錄
萬華酒吧 × 搜索與警紀中央社轉述警方新聞稿及現場爭議
案件專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 酒吧在場民眾與業者

警方持搜索票進入酒吧,負責人依妨害風化嫌疑移送

警方稱接獲妨害風化檢舉,經檢方指揮並持法院搜索票執行;中央社報導帶回 52 人,負責人詢後移送。TVBS 同日曾報導 67 人,兩組數字未能由原始紀錄核對。

PUBLIC STAGE檯面上/公開紀錄
萬華酒吧 × 搜索與警紀聯合報 10 月 3 日轉述分局晚間聲明;原稿未取得
案件專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分局當晚否認對身障人士言語羞辱

聯合報轉述分局10月3日否認針對身障人士言語羞辱;中央社4日報導仍維持此否認,同時承認員警回答場外提問時言語失當並懲處。兩種說法指涉的對象與認定依據需要對照,不能直接視為撤回否認。

另有 1 筆來源,可切換研究模式查看
判讀提醒:這個日期怎麼讀、不能推論什麼
這個日期怎麼讀

偵查依據是妨害風化嫌疑,不能改寫為反毒勤務;持票與現場每一動作是否妥適仍是不同問題。 『依規執法』涉及勤務程序,否認羞辱涉及現場言語;不能把前者當作後者已獲證實,也不能逕稱最初說法出於故意掩蓋。

不能推論

公開發言證明當事人的立場;文書中的指控、裁定理由與判決認定各有不同效力,時間相近不能直接證明動機或因果。

04

1 案 · 1 筆同日紀錄

BEHIND THE RECORD檯面下/案件紀錄
案件軌

本日尚無同軌資料。

PUBLIC STAGE檯面上/公開紀錄
周玉蔻 × 張淑娟爆料TVBS 記者會與受訪報導
案件專頁

中國國民黨(王、蔣)張淑娟 / 王鴻薇 / 蔣萬安

張淑娟在王鴻薇陪同下批評量刑;蔣萬安談選舉抹黑

張淑娟在王鴻薇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認為二審刑度過輕並表示考慮後續救濟;蔣萬安對媒體稱選舉抹黑與造謠須面對司法審判。

判讀提醒:這個日期怎麼讀、不能推論什麼
這個日期怎麼讀

張的受害者主張與王、蔣的政治回應分層記錄;不能以二審仍可上訴的判決推定所有相關政治人物或政黨參與。

不能推論

公開發言證明當事人的立場;文書中的指控、裁定理由與判決認定各有不同效力,時間相近不能直接證明動機或因果。

05

1 案 · 1 筆同日紀錄

BEHIND THE RECORD檯面下/案件紀錄
周玉蔻 × 張淑娟爆料中央社二審判決採訪與理由摘要;高院原稿未取得
案件專頁

周玉蔻 / 蔡玉真 / 張淑娟 / 臺灣高等法院

二審改判周 9 月、蔡 6 月,仍可上訴

高院認兩人未善盡查證,利用部分真實資料夾雜不實及未合理查證內容,藉時間錯置與拼湊構成損害張淑娟的敘事;並區分周為主導、蔡為附和,改判不同刑度。

PUBLIC STAGE檯面上/公開紀錄
公開軌

本日尚無同軌資料。

判讀提醒:這個日期怎麼讀、不能推論什麼
這個日期怎麼讀

二審量刑下降不等於無罪;本案尚可上訴,亦不能宣稱確定或已服刑。

不能推論

公開發言證明當事人的立場;文書中的指控、裁定理由與判決認定各有不同效力,時間相近不能直接證明動機或因果。

06

1 案 · 1 筆同日紀錄

BEHIND THE RECORD檯面下/案件紀錄
案件軌

本日尚無同軌資料。

PUBLIC STAGE檯面上/公開紀錄
郭再欽 × 科技監控本人新聞稿欄刊載日;內文所稱臉書原貼與確切日期未取得
案件專頁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網站 / 王鴻薇

立法院刊載王鴻薇較早的臉書說法;原發文日待核

9月24日是立法院網站刊載日,並非已核實的本人發言日。稿內以「昨(9)」轉述王鴻薇比較郭再欽與黃呂錦茹的監控處置,引用另案判刑與大額說法質疑差別待遇。

判讀提醒:這個日期怎麼讀、不能推論什麼
這個日期怎麼讀

質疑不同個案裁量可受公評,但黨籍造成裁定的因果與兩案監控條件相同,並無所引資料證明。

不能推論

公開發言證明當事人的立場;文書中的指控、裁定理由與判決認定各有不同效力,時間相近不能直接證明動機或因果。

07

2 案 · 2 筆同日紀錄

BEHIND THE RECORD檯面下/案件紀錄
台鹽綠能 × 公司治理臺南地院2026年9月23日官方裁定說明新聞稿
案件專頁

陳啓昱 / 蘇坤煌 / 蘇俊仁 / 臺南地方法院

法院延長三人境管與科技監控八個月

臺南地院說明陳自9月27日、蘇坤煌與蘇俊仁自9月26日延長境管與電子腳環八個月,並要求手機報到;裁定可抗告。

PUBLIC STAGE檯面上/公開紀錄
郭再欽 × 科技監控媒體記者會轉述;未取得黨團完整原始影片或逐字稿
案件專頁

台灣民眾黨林于凱 / 洪毓祥 /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民眾黨團批評撤監控讓郭再欽在外活動

Newtalk報導林于凱把爐碴、土地詐貸與清淤另案並置,指撤銷監控是「大開後門」;洪毓祥另質疑清淤轉包、行政監督及融資。所引報導未列林逐項回應高院9月14日的比例理由。

判讀提醒:這個日期怎麼讀、不能推論什麼
這個日期怎麼讀

對司法裁量的政治批評與本案超貸起訴事實須分別核對;清淤另案不能自動證明監控必要。 防逃與證據保全評估不等於土地交易已被判違法。

不能推論

公開發言證明當事人的立場;文書中的指控、裁定理由與判決認定各有不同效力,時間相近不能直接證明動機或因果。

08

1 案 · 2 筆同日紀錄

BEHIND THE RECORD檯面下/案件紀錄
謝典霖 × 餐敘羈押彰檢回應(中央社報導)
案件專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彰檢明說:簡易餐飲或合乎禮儀的禮品,沒有對價就不構成賄選

彰檢回應,選舉造勢場合提供簡易餐飲,或活動中致贈符合社交禮儀的禮品,若沒有投票對價關係,並不構成賄選;本案之所以被偵辦,是檢方主張財物價值、對象、資金來源與投票支持之間另有具體關聯。

另有 1 筆來源,可切換研究模式查看
事件脈絡一般餐敘、賄選指控與政治迫害說法的三層界線
完整脈絡查看 3 個節點3 個節點

一般餐敘是否違法要看對價與具體情境;檢方指控須由法院審判;政治迫害定性則必須拿出能回應裁定理由的證據。

  1. 既有標準國民黨官方規範:關鍵是投票對價同時排除社交禮儀與適度簡便餐飲。
  2. 辯方與政治回應政治恐怖與一般社交聚會說法是公開辯護,不是法院認定。
  3. 檢方說明無對價的簡餐與合禮禮品不構成賄選本案對價及價值仍待法院審理。
PUBLIC STAGE檯面上/公開紀錄
謝典霖 × 餐敘羈押當事人陣營與同黨參選人回應
案件專頁

中國國民黨謝典霖辦公室 / 魏平政

謝典霖辦公室稱政治恐怖,魏平政稱只是一般社交聚會

謝典霖辦公室主張案件已非單純司法偵辦而是政治恐怖介入,並質疑偵辦約 2 個半月後才聲押、投票對價模糊,以及是否已達非羈押不可;國民黨彰化縣長參選人魏平政則稱餐會是一般社交聚會、沒有投票對價。這些是辯方與政治人物對案件的公開質疑與定性。

事件脈絡一般餐敘、賄選指控與政治迫害說法的三層界線
完整脈絡查看 3 個節點3 個節點

一般餐敘是否違法要看對價與具體情境;檢方指控須由法院審判;政治迫害定性則必須拿出能回應裁定理由的證據。

  1. 既有標準國民黨官方規範:關鍵是投票對價同時排除社交禮儀與適度簡便餐飲。
  2. 辯方與政治回應政治恐怖與一般社交聚會說法是公開辯護,不是法院認定。
  3. 檢方說明無對價的簡餐與合禮禮品不構成賄選本案對價及價值仍待法院審理。
判讀提醒:這個日期怎麼讀、不能推論什麼
這個日期怎麼讀

辦案時點、對價證據與是否非羈押不可,都直接涉及程序與比例問題,應由抗告法院檢驗;但從這些爭點進一步推論政治指揮或司法迫害,仍需要額外證據。 這仍是檢方對本案證據的主張,不是法院最終判決;但它足以否定『檢方認為所有選舉場合請吃飯都犯罪』這種說法。

不能推論

當事人陣營的政治恐怖說法與檢方的餐飲界線可以同日並列;前者不是反證,後者也不是有罪判決。

09

1 案 · 1 筆同日紀錄

BEHIND THE RECORD檯面下/案件紀錄
謝典霖 × 餐敘羈押彰化地院羈押審查新聞稿
案件專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謝典霖 / 謝新隆 / 鄭汝芬 / 劉宸佑 / 黃于賓

同一案件 5 人受審,法院只押父子、另外 3 人交保

法院認 5 人犯罪嫌疑重大;但對謝典霖、謝新隆另認定有重罪、未來對質需要,以及兩人在整體犯罪支配居上位、可能影響共犯或證人證言等因素,因此羈押禁見。鄭汝芬以 100 萬元交保,兩名幕僚各以 30 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

事件脈絡餐會、搜索、聲押與法院個別裁定
完整脈絡查看 4 個節點4 個節點

把被偵辦的餐會、檢調搜索、檢方聲押及法院只押 2 人的結果依序拆開,避免把偵查主張、聲押聲請與法院裁定混成一句話。

  1. 爭議餐會檢方主張公款、高價餐飲與投票對價實體罪責仍待偵查與審判。
  2. 搜索持搜索票搜索 9 處搜索不是有罪判決。
  3. 聲押檢方聲押 5 人聲請仍須由法院逐人審查。
  4. 羈押審查父子羈押,另外 3 人交保法院依個別影響力、參與程度與程序風險作不同處分。
PUBLIC STAGE檯面上/公開紀錄
公開軌

本日尚無同軌資料。

判讀提醒:這個日期怎麼讀、不能推論什麼
這個日期怎麼讀

法院認定的是現階段犯罪嫌疑與程序風險,不是有罪;『否認部分犯行』也不是單獨羈押理由,關鍵仍是未來對質、影響證言的具體可能與無較輕手段可替代的必要性。

不能推論

搜索、聲押及羈押都不是有罪判決;法院現階段處理的是犯罪嫌疑與程序風險,餐會對價、公款用途仍待後續證明。

10

1 案 · 1 筆同日紀錄

BEHIND THE RECORD檯面下/案件紀錄
謝典霖 × 餐敘羈押檢方聲請與法院審查範圍
案件專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謝典霖 / 謝新隆 / 鄭汝芬 / 劉宸佑 / 黃于賓

檢方聲押 5 人,法院不是照單全收

彰檢訊問後,以投票行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方向,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謝典霖等 5 人。羈押是否成立及是否有替代手段,之後由法官逐人審查。

事件脈絡餐會、搜索、聲押與法院個別裁定
完整脈絡查看 4 個節點4 個節點

把被偵辦的餐會、檢調搜索、檢方聲押及法院只押 2 人的結果依序拆開,避免把偵查主張、聲押聲請與法院裁定混成一句話。

  1. 爭議餐會檢方主張公款、高價餐飲與投票對價實體罪責仍待偵查與審判。
  2. 搜索持搜索票搜索 9 處搜索不是有罪判決。
  3. 聲押檢方聲押 5 人聲請仍須由法院逐人審查。
  4. 羈押審查父子羈押,另外 3 人交保法院依個別影響力、參與程度與程序風險作不同處分。
PUBLIC STAGE檯面上/公開紀錄
公開軌

本日尚無同軌資料。

判讀提醒:這個日期怎麼讀、不能推論什麼
這個日期怎麼讀

檢方聲押不是法院裁定,更不是定罪;法院最後只羈押其中 2 人,另外 3 人交保。

不能推論

搜索、聲押及羈押都不是有罪判決;法院現階段處理的是犯罪嫌疑與程序風險,餐會對價、公款用途仍待後續證明。

目前顯示 10/210 個日期,避免一次載入整份研究帳。

LIN CHIH-CHIEN CASE COMMENTARY

69 則發言,放回同一條責任線。

這份評論帳限定新竹棒球場案,按開幕、受傷、選舉、開挖、行政監督與不起訴後反應分期。它記錄政治人物說過什麼,也逐筆標示那句話不能直接證明什麼。

69具名評論節點
42政治人物
8爭議階段

2022-06-29 開幕前會勘至 2026-08-31 不起訴後回應;依開幕、事故究責、選舉攻防、開挖偵查、調查延宕、監察院糾正及不起訴反應分期。

「所有政治人物」如何定義?

收錄可由公開來源核對日期、姓名與實質內容的現任或前任民選公職、政府首長、正式候選人、政黨主管與發言人;同一人、同一階段且同旨趣的重複轉述合併,立場改變或跨越新程序節點則另列。

未具正式政治身分的媒體人、律師、學者、網紅、社群帳號與匿名黨務人士不納入人物數;只有出席、未見具名發言者不算一則評論。

本帳是截至 2026-08-31 依可公開搜尋、可具名核對資料完成的系統性盤點;無法證明網路已刪文、未被索引、付費牆內文、地方群組或未公開發言均已絕對窮盡,新發現依修訂紀錄補入。

找到 69 則,顯示 12 則

  1. 開幕前會勘

    高虹安

    立法委員、民眾黨新竹市長擬參選人

    台灣民眾黨預警安全與動線

    開幕前會勘時指出場內排水溝高低差可能造成球員扭傷,另提到球員走道、外野牆視覺、交通與停車問題。

    不能直接推論

    這證明她在開幕前提出若干可見設計風險;不能倒推她當時已知其後開挖、刑事告發或監察院認定的全部事項。

    中央社具名受訪中央社 ↗
  2. 球場開幕

    蔡英文

    總統

    民主進步黨肯定改建與營運

    開幕致詞感謝中職、新竹市政府與球團為改建及營運奔走協調,稱最後「成功完成任務」,並期待新設施帶給市民感動。

    「最後成功完成任務」
    不能直接推論

    這是缺失與球員受傷全面曝光前的開幕肯定;不能據此推定蔡英文知悉後續查明的工程或行政問題。

    總統府致詞原文中華民國總統府 ↗
  3. 球場開幕

    陳章賢

    新竹市代理市長

    肯定開幕

    開幕時表示「等待是值得的」,形容當晚的新竹熱情、光榮。

    「等待是值得的,今晚的新竹非常熱情、非常光榮!」
    不能直接推論

    這是開幕情境下的政治與行政表態,不是驗收文件或安全鑑定。

    市府新聞稿原文新竹市教育新聞網 ↗
  4. 事故與缺失曝光

    林智堅

    前新竹市長、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

    民主進步黨道歉並承擔政治責任

    向球迷與球團致歉,承認重新啟用的球場並不完美,表示責任由他一肩扛起,並稱球員安全是改善最高原則。

    「重新啟用的球場目前並不完美,我想責任由我一肩扛起」
    不能直接推論

    「一肩扛起」是政治責任表態,不等於承認特定刑事犯罪、契約違約或每一項工程因果。

    本人貼文的新聞轉述自由時報 ↗
  5. 事故與缺失曝光

    沈慧虹

    前新竹市副市長、民進黨新竹市長參選人

    民主進步黨致歉並承諾改善

    為球場缺失致歉,表示市府會儘速改善,讓球迷與球員重拾對球場的信心。

    不能直接推論

    這是參選人與前副市長的回應;是否完成改善須由後續查驗、驗收與實際賽事另行判斷。

    中央社轉述本人貼文中央社 ↗
  6. 事故與缺失曝光

    蔡其昌

    立法院副院長、中華職棒會長、民進黨台中市長參選人

    民主進步黨要求改善、反對泛政治化

    表示球場有缺失就要改,聯盟只有租或不租的問題,不必將事件泛政治化,也不需閃躲球員與球迷意見。

    「做不好就要改」
    不能直接推論

    他主要以中職會長身分談使用與改善,不能把這段話當成工程合格或任何政黨免責的判斷。

    中央社具名受訪中央社 ↗
  7. 事故與缺失曝光

    邱顯智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時代力量要求停賽與外部調查

    主張立即停賽、由工程會介入體檢,並呼籲新竹地檢署與廉政署調查。

    不能直接推論

    要求調查是監督主張,不代表當時已有犯罪成立的證據或結論。

    中央社具名受訪中央社 ↗
  8. 事故與缺失曝光

    柯文哲

    台北市長、台灣民眾黨主席

    台灣民眾黨批評工程與政治宣傳

    表示工程由誰做就應由誰負責,並以台北大巨蛋對比,稱自己不會「這麼好大喜功」。

    「工程誰做的就該由誰負責」
    不能直接推論

    這是政治責任與治理風格批評,不是他提出「非法掩埋」的原始證據,也不是司法認定。

    媒體具名受訪自由時報 ↗
  9. 事故與缺失曝光

    何志勇

    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新竹市議員參選人

    中國國民黨質疑試營運與政治責任

    質疑市府未先安排球員與觀眾試運行,並批評林智堅辭職參選後難以實際承擔所稱政治責任。

    不能直接推論

    其「工程災難」等用語是政治評價;不能替代驗收、因果鑑定或刑事證據。

    新聞轉述本人說法Newtalk 新聞 ↗
  10. 事故與缺失曝光

    高虹安

    立法委員、民眾黨新竹市長參選人

    台灣民眾黨提出改善或另覓場址

    表示會找國際專家評估原址改善,也會研究另覓地點方案,並重申開幕前已要求考慮延期。

    不能直接推論

    這是候選人提出的處理方向,不代表當時已有完整改善成本、工期或刑事調查結論。

    中央社具名專訪中央社 ↗
  11. 事故與缺失曝光

    林耕仁

    新竹市議員、國民黨新竹市長參選人

    中國國民黨質疑採購與責任

    質疑承包廠商與多項市府工程的關係,並稱林智堅離開新竹後所說「一肩扛起」難以落實。

    不能直接推論

    對特定廠商與採購的質疑是要求調查,不等於已證明綁標、圖利或其他犯罪。

    候選人聯合記者會報導信傳媒 ↗
  12. 事故與缺失曝光

    李國璋

    民眾黨新竹市議員參選人

    台灣民眾黨要求全面體檢

    主張全面體檢、訂出改善期限,避免球場成為沒有人負責的孤兒工程。

    不能直接推論

    這是候選人的治理主張,不能據此判定特定人或廠商的法律責任。

    候選人聯合記者會報導信傳媒 ↗

VERIFIED STATEMENT GAPS

次數可以算,但每一筆都要能點回兩端證據。

只統計已建立雙向來源鏈的說法落差。法院認定衝突、事實查核修正與標準落差分開呈現;第一審判決必須明示尚未確定,時間接近或立場不同本身不列為矛盾。

5已建檔說法落差
3法院認定衝突
1事實查核修正
1標準落差,不算字面矛盾
人物彙整已建檔總數/其中法院認定衝突
  1. 01柯文哲2/1
  2. 02陳智菡1/1
  3. 03黃國昌1/0
政黨彙整只列已有證據鏈的紀錄
  1. 01台灣民眾黨5/3

沒有列出或顯示 0,不代表該人物、政黨從未矛盾;只代表目前尚未完成可稽核建檔。

01法院認定衝突台灣民眾黨

「絕無進到任何人口袋」與木可一審認定

民眾黨 2024 年官方聲明稱每筆支出均用於選務;臺北地院第一審後來認定其中 450 萬元進入柯文哲個人帳戶,另有 244 萬元轉入其子證券帳戶。

政黨官方聲明

每筆支出均用於競選選務,絕無進到任何人口袋。

第一審法院認定

法院認定柯文哲實際掌控木可,450 萬元進入其個人帳戶,陳佩琪再轉 244 萬元至柯傅堯帳戶投資基金、股票。

木可 450/244 萬

法律狀態:這是第一審有罪認定,不是確定判決;上訴審仍可能改變證據或法律評價。

不能推論:官方聲明的主體是民眾黨與競選團隊,不能把這句原話改寫成柯文哲本人逐字說過。

02法院認定衝突台灣民眾黨 · 柯文哲

柯文哲稱「事先不知道」與木可一審認定

柯文哲在接押庭稱相關公司運作與買股事先不知情;第一審判決採信的證據則認定他實際掌控木可,並知道授權金匯款、提供個人帳戶。

被告庭上說法的媒體報導

這些事我事先不知道;買股是陳佩琪做的,自己平常沒有管錢。

第一審法院認定

法院認定柯文哲實際掌控木可;李文娟供稱匯授權金前曾告知柯,柯表示知道並提供帳戶。

木可 450/244 萬

法律狀態:這是第一審判決對證據的取捨,不是確定判決。

不能推論:判決認定與被告辯解衝突,可以建檔;不能進一步推論每筆公司日常支出他都逐筆知情。

03法院認定衝突台灣民眾黨 · 陳智菡

陳智菡稱「從頭到尾都不知情」與木可一審認定

陳智菡以簡訊主張柯文哲從頭到尾不知情;第一審判決沒有採納這項結論,並認定柯實際掌控木可、知道授權金匯款。

黨團記者會

簡訊可以證明柯文哲從頭到尾都不知情。

第一審法院認定

法院認定柯文哲實際掌控木可,且匯授權金前已被告知並提供帳戶。

木可 450/244 萬

法律狀態:這是第一審判決,仍可能上訴。

不能推論:此筆統計陳智菡的公開判斷與法院認定之落差,不等於法院判決陳智菡犯罪或認定她明知說法不實。

04事實查核修正台灣民眾黨 · 黃國昌

黃國昌「空地新建」敘事被歷史航照補正

黃國昌以特定年份航照指賴家建物從無到有;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與航照專家補入 1970 年代資料後,確認原址早有工寮、荒廢後於 2003 年重建。

本人記者會

建物在 2002 至 2003 年間由無到有,要求賴清德不要再說謊。

獨立航照查核

1970 年代已有工寮,荒廢近 20 年後於 2003 年原址重建;只呈現 1986 至 2005 年航照會得到片面結論。

柯/黃標準 × 賴老家

法律狀態:這是獨立事實查核與專家判讀,不是法院判決。

不能推論:航照敘事被修正,不會因此消除新北市府將現存建物列為既存違建的行政分類。

05標準落差台灣民眾黨 · 柯文哲

要求對手負誠信責任,九天後自身農地違規被確認

柯文哲把賴清德老家爭議提升為誠信問題;九天後,其本人持分農地被新竹市府確認未作農業使用,柯稱前一天才知道並承諾改善。

本人公開受訪

這已經不是違建問題,而是誠信問題。

市府現勘+本人回應

市府確認持分農地未作農業使用;柯稱前一天才知道、會立即恢復農用,同時續批賴清德處理太慢。

柯/黃標準 × 賴老家

法律狀態:兩案涉及不同法規與所有權關係;這筆只觀察公開要求的責任標準。

不能推論:沒有證據證明柯文哲在公開批評前已知道農地現況,因此不列入字面矛盾或說謊次數。

RESEARCH SCOPE

真正的差異,是重建每一個時間切片。

後續匯入不再只以「案件」為單位,而是把同一日期的案件事件、政策爭議、四黨表態、政治人物發言、新聞影片與公開貼文掛到同一切片。

145判決事實段不同日期
22第一階段高影響錨點
16同日或同一事件有公開紀錄
4首輪未找到同日紀錄
±14 DAYS

每個案件日期先查前後 14 天;同日、D±N、本人、政黨與不同人物分開標。搜尋不到只能留白,不能改寫成「當天沒有行程」。

IMPORT BLUEPRINT

下一批資料會怎麼進來?

  1. 01案件與政策

    判決、裁定、起訴書、政府採購與官方紀錄先定錨。

  2. 02政黨立場

    民進黨、國民黨、民眾黨、時代力量逐一查原文與記者會。

  3. 03人物發言

    陳時中、柯文哲及所有有公開表態的人,分開記錄身分與日期。

  4. 04公開素材

    新聞、YouTube、Facebook 與其他公開貼文保留原連結與引用範圍。

DOCUMENT CONFLICTS

判決自己也有日期落差。

這些不是小註腳。若不先處理,短影音很容易把錯誤日期剪成一個看似漂亮的「同日對照」。

03

第三筆個人授權金移轉日

判決事實段一處寫 2024-03-24;理由段依銀行帳戶資料多次寫 2024-05-24。第一階段採理由段的 5 月 24 日,但不隱藏這個差異。

04

「10 月 27 日簽呈」不等於柯文哲當日簽核

承辦人於 10 月 27 日上簽;判決認定柯文哲於 11 月 11 日核章決行。兩日分開呈現,避免用文件名稱製造錯誤同日對照。

AUDIT TRAIL

查來源,追修訂。

完整來源與版本紀錄移到獨立頁面,首頁只保留閱讀主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