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 周玉蔻 × 張淑娟爆料

周玉蔻、蔡玉真案:選舉爆料如何傷及第三人

2022 年台北市長選戰中,兩名媒體人把候選人家族舊聞與張淑娟的個人資料連成不實敘事。2026 年 9 月 29 日二審認定誹謗與非法利用個資,改判周玉蔻 9 月、蔡玉真 6 月,仍可上訴。檢查重點是哪些資料被錯置與拼湊,以及非候選人為何承受傷害。

7 個時間節點4 筆公開來源

LEGAL STATUS

二審有罪、尚可上訴;未確定

臺灣高等法院 2026 年 9 月 29 日認定兩人觸犯刑法誹謗、散布文字誹謗與個資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資罪,從重以個資法罪論處;周玉蔻判 9 月、不得易科罰金,蔡玉真判 6 月、得易科罰金。二審判決仍可上訴,不能寫成定讞或已入監。一審 2024 年 11 月 26 日各判 1 年 6 月,已由二審改判。

CASE READING

這份資料帶來的判讀

二審刑度下修,不代表原爆料變成真實;判刑結果、被告參與程度與判決是否確定要分開核對。

最後核對:2026 年 10 月 5 日。2022 年臺北市長選戰期間,媒體人周玉蔻與蔡玉真在節目、社群指名張淑娟,將她與一樁舊聞連結。爭點不是傳言有多吸睛,而是公開指名一個人時,查證與使用個人資料的界線在哪裡。本文不重播原本的私德指控。

臺北地方法院 2024 年 11 月 26 日的一審新聞稿記載,周、蔡在 2022 年 9 月 22、23 日於《辣新聞152》及臉書發言,並使用張淑娟的姓名、婚姻、職業、社會活動與照片等資料。地院認定兩人的言論侵害張的名譽與個人資料權益,各判有期徒刑 1 年 6 月。這是一審認定,不能直接當成二審的完整理由。

案件上訴後,中央社報導高院於 2026 年 8 月 4 日辯論終結;9 月 29 日的宣判報導指出,高院改判周玉蔻 9 個月、不得易科罰金,蔡玉真 6 個月、得易科罰金。中央社轉述高院認為,周是案件發動及主導者,蔡是在訊息散布後附和,情節不同;一審對兩人判同一刑期,且相較類似案件偏重,欠缺足夠說明。因此二審分別調整刑度。這些是媒體轉述的高院理由,本文尚未取得二審判決全文或官方新聞稿核對。

刑度調整並非把原先的說法判成真實,也不是免除查證責任。依中央社報導,二審仍認定涉及誹謗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並從重依個資法論罪;全案仍可上訴。張淑娟 9 月 30 日表達不滿及上訴意向,但意向不等於法院已收到上訴。二審案號、判決全文和後續是否上訴,是這份帳本的待補資料。

公共評論可以檢驗政治主張,卻不能因選舉氣氛而略過對被指名者的查證。本案目前可對照的是一審法院摘要和二審現場報導;兩者證據層級不同。更多可查的案件時間線,見台灣政治帳本。

READING THE POLITICAL CLAIMS

政治說法怎麼讀?

這案子的可核問題不是候選人能否接受檢驗,而是媒體人把真實背景、錯置時間與未查證的第三人個資串成敘事。選舉語境可能使爆料更易傳播,這是政治效果推論;法院認定的責任仍限於周、蔡的言論和個資利用,不能推成政黨共謀。

跨時段的錯誤身分連接:真實片段不證明同一人

一審官方稿可核1999年舊聞、2022年指述與人物連接。這兩個年份本身不是日期被錯置的證明;一審摘要及二審報導雖提時間錯置,未列逐則日期對照,仍待判決附表或全文。表中不重述私生活指控。

時間資料本身能說明什麼被拼接的關係證據界線
1999年候選人家族長輩有一段被報導的舊聞,相關人身分當時未明。舊聞留下的身分空白,被當成後來指認的起點。舊聞存在或受討論,不證明某位非候選人就是當事人。
2022年9月22至23日兩人在節目與臉書使用一名非候選人的姓名、照片及真實背景資料。將這些資料接到1999年舊聞,形成指認她的敘事。一審認定未合理查證、指述不實。1999與2022在此用來展示錯誤身分連接,不是已核出的日期錯置。
2026年9月29日中央社報導高院二審仍認有不實或未合理查證內容。二審理由摘要提到時間錯置、資訊拼湊與脈絡扭曲。二審媒體轉述未列具體錯置日期,也不是判決全文;改判較短刑期不證明指述為真。

表格可左右滑動。

  1. 法院已認定的傷害與公共利益界線

    『討論候選人家族』省略了被點名者是非候選人

    周玉蔻庭上稱節目討論候選人家族政治紅利,但法院審查的言論把張淑娟姓名等資料放進不實敘事。對候選人發問可以有公共利益,不等於第三人的私生活指述已查證或有公益。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節目最初可能以選舉身世作為議題,卻在製作和發言過程越過第三人查證及隱私界線;不必推定另有政黨指令。

  2. 一審官方稿記載1999年身分未明的舊聞與2022年指述,足以對照錯誤身分連接;具體哪項日期被錯置,公開摘要未列。

    有些背景是真的,整個結論仍可能錯

    1999年的舊聞留下身分空白;2022年兩人拿一名非候選人確有的選美、職業背景和姓名等資料,接成她就是舊聞當事人的說法。一審認為這個連接未合理查證且不實;二審具名報導也指出錯置時間與扭曲脈絡。讀者應先逐項查原日期、資料所指的人及連接證據,而非把真實片段當成整個結論的證明。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發言者可能誤信線索或查證不足;不能因此推定有政黨指使,也不能因背景片段真實便認定連接成立。

  3. 二審仍判有罪、量刑另作區分

    刑期縮短不等於原指述獲法院背書

    二審認一審刑度偏離類案且未交代,並區分主持人主導與來賓附和,改判不同刑期。若只說『大幅減刑』,會遮住個資非法利用和不實指述仍獲二審認定。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支持被害人者可認為刑度仍太輕;此為量刑評價,須與二審有罪認定及上訴可能分開。

  4. 目前沒有政黨協同證據

    政治受益與政黨指揮是不同命題

    事件發生於國民黨候選人選戰,受訪的國民黨人物後續批評抹黑或陪同張淑娟。公開資料未顯示民進黨或國民黨機關指示周、蔡;把媒體人的違法行為直接算到某黨,是越過現有證據。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媒體節目可因新聞流量或個人政治興趣追逐候選人議題;這些動機也未被此帳本證實。

接下來可以追問什麼?
  • 二審判決全文對每一則 2022 年節目與貼文如何認定查證缺口?
  • 各項個資在首次節目曝光前來自何處、是否有本人查證?
  • 周玉蔻所稱 9 月 26 日道歉的原貼與前兩日原文是否可同時保存比較?
  • 是否有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範圍及理由是什麼?

截至 2026-10-05,二審原稿與原始節目未取得;法院一審原稿和二審媒體轉述分開使用。

沿時間線核對完整脈絡 ↓

SUBJECTS

本案涉及的人物與機構

  • 周玉蔻媒體人 / 節目主持人
  • 蔡玉真媒體人 / 節目評論員
  • 張淑娟遭不實指述及個資使用的第三人
  • 蔣萬安2022 年臺北市長候選人 / 2026 年臺北市長
  • 王鴻薇立法委員 / 陪同張淑娟記者會者
  • 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法院

EVIDENCE TIMELINE

事件、說法與文書分開列。

日期相近可以並列,但不是動機、掩護或因果證明。每個節點都保留來源與不能推論的範圍。

  1. 公開發言
    臺北地院一審官方新聞稿與二審中央社報導

    周玉蔻 / 蔡玉真 / 張淑娟

    選戰期間在節目與臉書把張淑娟連到候選人家族舊聞

    一審新聞稿及二審報導記載,周、蔡 9 月 22 至 23 日在政論節目和個人臉書以張淑娟個資作不實指述;此處不重述不必要私生活細節。

  2. 公開發言
    臺北地院一審官方新聞稿

    周玉蔻 / 蔡玉真 / 張淑娟

    節目與社群指述持續至 9 月 23 日

    一審法院將 9 月 22、23 日言論與個人資料使用列為審查對象;二審仍認兩人對張淑娟造成名譽與隱私損害。

  3. 公開發言
    中央社轉述二審庭上被告說法

    周玉蔻 / 張淑娟

    周玉蔻稱於 9 月 26 日公開道歉

    周玉蔻 2026 年 8 月 4 日庭上說,9 月 23 日晚確認所述有誤,9 月 26 日公開道歉;這是她對時間線與查證過程的答辯。

  4. 文書/程序
    臺北地院一審原始新聞稿

    周玉蔻 / 蔡玉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一審各判 1 年 6 月,認私德指述與個資利用不具公共利益

    臺北地院一審認兩人未向張淑娟合理查證,把真實背景、錯置時間與不實內容拼湊後,利用她姓名等個資傳播,判各 1 年 6 月。

  5. 文書/程序
    中央社庭訊報導

    周玉蔻 / 蔡玉真 / 張淑娟 / 臺灣高等法院

    二審辯論終結,法院勘驗當年對話;三方各有說法

    高院勘驗兩名被告在選舉期間的對話。周玉蔻稱討論重點是候選人家族政治紅利並再次道歉;蔡玉真說原議題是家族財產與身世;張淑娟表示自己與選舉無關且受傷。

  6. 文書/程序
    中央社二審判決採訪與理由摘要;高院原稿未取得

    周玉蔻 / 蔡玉真 / 張淑娟 / 臺灣高等法院

    二審改判周 9 月、蔡 6 月,仍可上訴

    高院認兩人未善盡查證,利用部分真實資料夾雜不實及未合理查證內容,藉時間錯置與拼湊構成損害張淑娟的敘事;並區分周為主導、蔡為附和,改判不同刑度。

  7. 公開發言
    TVBS 記者會與受訪報導中國國民黨(王、蔣)

    張淑娟 / 王鴻薇 / 蔣萬安

    張淑娟在王鴻薇陪同下批評量刑;蔣萬安談選舉抹黑

    張淑娟在王鴻薇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認為二審刑度過輕並表示考慮後續救濟;蔣萬安對媒體稱選舉抹黑與造謠須面對司法審判。

STATEMENTS × ACTIONS

誰怎麼說,後來又做了什麼?

言論、表決與後續議事行為逐筆列出;時間接近或立場一致,仍不能代替個別動機證據。

4具名評論節點
4政治人物
2爭議階段

2022 年 9 月原始言論日期、2024 年一審、2026 年 8 月庭訊、9 月二審與翌日回應。

「所有政治人物」如何定義?

以法院一審原始稿、二審具名司法報導及具名受訪建時序,逐項標示原始資料缺口。

不重播傷及張淑娟的不必要私生活細節,不推定媒體人與政黨合作或政黨知情。

未取得二審判決全文或高院新聞稿,也未取得當年完整節目與兩人原始貼文;二審具體理由依中央社轉述。

找到 4 則,顯示 4 則

  1. 2022 年市長選舉期間

    周玉蔻

    政論節目主持人、媒體人

    以候選人家族舊聞連結第三人

    在節目與個人臉書做涉及張淑娟的指述與個資使用,法院認定不實且未合理查證。

    不能直接推論

    不可因言論對選舉有可能效果,就推定與某政黨串謀或受指示。

    一審法院原始新聞稿;二審媒體報導司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央社 ↗
  2. 2022 年市長選舉期間

    蔡玉真

    節目評論員、媒體人

    附和並於社群發表不實指述

    在節目與臉書傳述相關不實內容,二審區分其角色為附和,仍認須負刑責。

    不能直接推論

    角色較輕關乎量刑差異,不能改寫為無責任。

    一審法院原始新聞稿;二審媒體報導司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央社 ↗
  3. 二審判決翌日

    王鴻薇

    立法委員

    中國國民黨陪同被害人質疑量刑

    陪同張淑娟舉行記者會;張淑娟批評刑度過輕。

    不能直接推論

    陪同不代表王鴻薇提出了報導中每一句受害者主張;也不能推定法院有政治偏袒。

    TVBS 現場報導TVBS ↗
  4. 二審判決翌日

    蔣萬安

    臺北市長

    中國國民黨選舉抹黑應受司法審判

    對媒體以一般原則回應選舉中的抹黑與造謠。

    不能直接推論

    他未在已取來源中提出二審法律理由或後續上訴立場,不能替他補寫。

    TVBS 受訪轉述TVBS ↗

DISCREPANCIES

來源與說法有哪些落差?

  1. 選舉議題不使第三人私事自動成為公共利益

    一審法院認指述涉及張淑娟私德且未合理查證;二審報導記載高院仍認不實與非法利用個資。被告稱討論候選人家族政治紅利,是其辯詞,不能抹去第三人權益。

  2. 改判較短刑期不是推翻違法認定

    一審各 1 年 6 月;二審基於量刑相當與主從角色差異,改判周 9 月、蔡 6 月,仍認從重之非法利用個資罪成立,且可上訴。

  3. 媒體人言論與政黨責任不得合併

    言論發生於國民黨候選人選戰脈絡,但目前來源只支持周、蔡個人媒體行為及王鴻薇、蔣萬安各自後續回應;不支持任何政黨指揮或知情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