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 彰化重慶團 × 無罪

彰化村里長赴重慶受招待:兩審為何仍判無罪?

選前赴中交流、落地招待確實存在,但臺中高分院認為檢方未證明被告受台辦指示、委託或資助賄選,也未證明團員知道招待與投票有對價關係;維持彰化地院無罪,尚可依妥速審判法上訴。

5 個時間節點8 筆公開來源

LEGAL STATUS

一、二審無罪;尚未確定

彰化地院 113 年度選訴字第 5 號判何○盛無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 年度國上訴字第 1 號於 2026 年 9 月 15 日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無罪。檢方仍得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9 條第 1 項上訴最高法院。以 2026 年 10 月 5 日可核的公開來源,未取得後續三審結果。

READING THE POLITICAL CLAIMS

政治說法怎麼讀?

兩審承認選前招待,卻認為指示、投票請託、團員知情與對價的證明不足。民進黨的介選定性與侯友宜的反牽連回應,應以相同標準拆解刑事事實、政治問責與不能推知的群體心理。

  1. 民進黨原稿除追問侯的授旗,也將國民黨定性為配合中國介選;本案兩審未證相應刑事要件。

    從何案偵查跳到國民黨配合中國,是未證外推

    2023年民進黨原稿以何○盛受侯友宜授旗的關係,將偵查中的出團案寫成介選伸到侯陣營,並指國民黨配合中國「裡應外合」。這把個案嫌疑、侯的政治判斷及政黨協同行為接成同一結論;授旗並不能證明知情或黨中央指揮。2026年二審維持何無罪,也未證台辦指示與投票對價。若要主張黨組織協同,仍需另外提供通訊、指示、金流及個別知情證據。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民進黨可能依當時偵查消息提出國安風險與後援會把關問題,這類政治追問可成立;但疑慮不能直接升為國民黨已配合介選的事實。後來無罪也不能倒推當時發言者已知全部卷證或必然惡意。

  2. 侯友宜表明反對介選、要求勿枉勿縱,並否認應由個案直接牽連自身。

    反對不當連結,也要交代政治支持範圍

    「勿做不當連結」有助避免由授旗推斷犯罪知情,但若讀成毋須說明後援會把關,也會省略可問的政治責任。判決無罪針對何○盛的刑事要件,不裁判候選人的政治判斷。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侯可能是在維護無罪推定與自身參選權益;此說法本身不能證明逃避監督。

  3. 兩案均需證明法定滲透來源與選舉行為連結,卷證與被告不同。

    與馬治薇案對照的是證據門檻,不是人物或團體等同

    馬案二審認定特定基金會受中共控制、兩人受派遣且資助參選;本案未證何○盛受台辦指示、委託或資助,也未證團員知悉投票對價。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不同結果可由不同證據強度解釋,不必假定司法對不同政黨採兩套標準;若主張雙標,仍須比較同類證據與法條。

接下來可以追問什麼?
  • 旅費、食宿與交通的實際付款文件及承辦者可否取得?
  • 團員是否曾被要求投票支持特定對象,原始通訊與證詞如何相互印證?
  • 若檢方再上訴,最高法院是否受理及裁判理由為何?

法院二審原新聞稿完整核對;一審全文與宣判日、政治人物原影音及兩審後個案原貼未取得。

沿時間線核對完整脈絡 ↓

SUBJECTS

本案涉及的人物與機構

  • 何○盛彰化縣村里長聯合服務總會前總會長 / 本案被告
  • 赴重慶參訪村里長團員團員與部分證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與上訴機關
  • 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一、二審法院
  • 張志豪民進黨發言人
  • 侯友宜2024年國民黨總統候選人

EVIDENCE TIMELINE

事件、說法與文書分開列。

日期相近可以並列,但不是動機、掩護或因果證明。每個節點都保留來源與不能推論的範圍。

  1. 文書/程序
  2. 公開發言
  3. 公開發言
    政黨官網原發布民主進步黨

    張志豪 / 民主進步黨

    民進黨稱介選黑手伸到侯友宜身邊

    張志豪點名何○盛曾受侯授旗,將偵查中的重慶團案作為質疑侯陣營對介選態度的例子。

  4. 公開發言
    中央社具名受訪;原影音未取得中國國民黨

    侯友宜

    侯友宜反對境外介選,要求司法勿枉勿縱並反對不當連結

    侯對何○盛案表示反對境外勢力干預選舉、司法應釐清,但請民進黨勿將案件與自己不當連結。

  5. 文書/程序
    二審法院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檢察官 / 何○盛

    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無罪

    高分院援引一審理由,認檢方未提出新證據,仍無從認定何○盛受台辦指示、委託或資助,也無從認定團員知悉招待與投票對價;尚可依法上訴三審。

STATEMENTS × ACTIONS

誰怎麼說,後來又做了什麼?

言論、表決與後續議事行為逐筆列出;時間接近或立場一致,仍不能代替個別動機證據。

2具名評論節點
2政治人物
1爭議階段

2023 年民進黨張志豪及侯友宜對何○盛案的說法。

「所有政治人物」如何定義?

以法院二審原新聞稿核法律結論;以民進黨原發布與中央社具名受訪核政治發言。

未找到何○盛本人、侯友宜原影音或 2026 年兩審後政黨原貼,不以其他地區團案湊數。

公開回應非完整政治人物言論全集;不得由授旗推知犯罪知情。

找到 2 則,顯示 2 則

  1. 選前偵查

    張志豪

    民進黨發言人

    民主進步黨以介選案追問侯陣營

    除以何○盛曾受侯授旗追問後援會把關,官網原稿也將偵查中的出團案定性為中國介選,並指國民黨配合中國裡應外合。

    不能直接推論

    政治關係可供問責,卻不是何、侯或全黨知悉犯罪的證據。後續兩審無罪應更新案情表述,但不能倒推2023年發言者已知2026年法院全部證據評價。

  2. 選前偵查

    侯友宜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

    中國國民黨反對介選與不當連結

    表明反對境外介選、司法勿枉勿縱,否認應從何案直接連結自身。

    不能直接推論

    可區分自身責任,但不能只憑政治關係切割就否定偵查必要;動機不明。

    中央社具名受訪;原影音未取中央社 ↗

DISCREPANCIES

來源與說法有哪些落差?

  1. 有招待,不等於法院認定投票賄賂

    二審沒有否認選前出團與落地招待,而是指出欠缺政治指示、請託投票、團員知悉招待來源及投票對價的足夠證據;證人說法亦不一致。

  2. 本案無罪不等於全部赴中交流都安全合法

    判決處理何○盛及這一團的刑事證據,沒有為其他招待團、其他被告或其他法律義務作概括認證。馬治薇案則另有法院認定的基金會派遣及選舉資助連結;兩案證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