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 彰化重慶團 × 無罪
彰化村里長赴重慶受招待:兩審為何仍判無罪?
選前赴中交流、落地招待確實存在,但臺中高分院認為檢方未證明被告受台辦指示、委託或資助賄選,也未證明團員知道招待與投票有對價關係;維持彰化地院無罪,尚可依妥速審判法上訴。
LEGAL STATUS
一、二審無罪;尚未確定
彰化地院 113 年度選訴字第 5 號判何○盛無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 年度國上訴字第 1 號於 2026 年 9 月 15 日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無罪。檢方仍得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9 條第 1 項上訴最高法院。以 2026 年 10 月 5 日可核的公開來源,未取得後續三審結果。
READING THE POLITICAL CLAIMS
政治說法怎麼讀?
兩審承認選前招待,卻認為指示、投票請託、團員知情與對價的證明不足。民進黨的介選定性與侯友宜的反牽連回應,應以相同標準拆解刑事事實、政治問責與不能推知的群體心理。
- 民進黨原稿除追問侯的授旗,也將國民黨定性為配合中國介選;本案兩審未證相應刑事要件。
從何案偵查跳到國民黨配合中國,是未證外推
2023年民進黨原稿以何○盛受侯友宜授旗的關係,將偵查中的出團案寫成介選伸到侯陣營,並指國民黨配合中國「裡應外合」。這把個案嫌疑、侯的政治判斷及政黨協同行為接成同一結論;授旗並不能證明知情或黨中央指揮。2026年二審維持何無罪,也未證台辦指示與投票對價。若要主張黨組織協同,仍需另外提供通訊、指示、金流及個別知情證據。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民進黨可能依當時偵查消息提出國安風險與後援會把關問題,這類政治追問可成立;但疑慮不能直接升為國民黨已配合介選的事實。後來無罪也不能倒推當時發言者已知全部卷證或必然惡意。
- 侯友宜表明反對介選、要求勿枉勿縱,並否認應由個案直接牽連自身。
反對不當連結,也要交代政治支持範圍
「勿做不當連結」有助避免由授旗推斷犯罪知情,但若讀成毋須說明後援會把關,也會省略可問的政治責任。判決無罪針對何○盛的刑事要件,不裁判候選人的政治判斷。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侯可能是在維護無罪推定與自身參選權益;此說法本身不能證明逃避監督。
- 兩案均需證明法定滲透來源與選舉行為連結,卷證與被告不同。
與馬治薇案對照的是證據門檻,不是人物或團體等同
馬案二審認定特定基金會受中共控制、兩人受派遣且資助參選;本案未證何○盛受台辦指示、委託或資助,也未證團員知悉投票對價。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不同結果可由不同證據強度解釋,不必假定司法對不同政黨採兩套標準;若主張雙標,仍須比較同類證據與法條。
接下來可以追問什麼?
- 旅費、食宿與交通的實際付款文件及承辦者可否取得?
- 團員是否曾被要求投票支持特定對象,原始通訊與證詞如何相互印證?
- 若檢方再上訴,最高法院是否受理及裁判理由為何?
法院二審原新聞稿完整核對;一審全文與宣判日、政治人物原影音及兩審後個案原貼未取得。
沿時間線核對完整脈絡 ↓SUBJECTS
本案涉及的人物與機構
- 何○盛彰化縣村里長聯合服務總會前總會長 / 本案被告
- 赴重慶參訪村里長團員團員與部分證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與上訴機關
- 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一、二審法院
- 張志豪民進黨發言人
- 侯友宜2024年國民黨總統候選人
EVIDENCE TIMELINE
事件、說法與文書分開列。
日期相近可以並列,但不是動機、掩護或因果證明。每個節點都保留來源與不能推論的範圍。
- 文書/程序中央社與公視偵查報導
何○盛 / 彰化地檢署
檢方搜索約談;法院無保請回
選前重慶團受招待疑涉介選,檢方偵辦並聲請羈押,法院當時裁定無保請回。
- 公開發言中央社轉述雙方競辦新聞稿;原稿未取得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
陳世凱 / 侯友宜競選辦公室
賴辦追問侯友宜授旗,侯辦反批抹紅
賴辦以侯曾授旗何○盛追問政治責任;侯辦批評不當牽連。
- 公開發言政黨官網原發布民主進步黨
張志豪 / 民主進步黨
民進黨稱介選黑手伸到侯友宜身邊
張志豪點名何○盛曾受侯授旗,將偵查中的重慶團案作為質疑侯陣營對介選態度的例子。
- 公開發言中央社具名受訪;原影音未取得中國國民黨
侯友宜
侯友宜反對境外介選,要求司法勿枉勿縱並反對不當連結
侯對何○盛案表示反對境外勢力干預選舉、司法應釐清,但請民進黨勿將案件與自己不當連結。
- 文書/程序二審法院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檢察官 / 何○盛
二審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無罪
高分院援引一審理由,認檢方未提出新證據,仍無從認定何○盛受台辦指示、委託或資助,也無從認定團員知悉招待與投票對價;尚可依法上訴三審。
DISCREPANCIES
來源與說法有哪些落差?
有招待,不等於法院認定投票賄賂
二審沒有否認選前出團與落地招待,而是指出欠缺政治指示、請託投票、團員知悉招待來源及投票對價的足夠證據;證人說法亦不一致。
本案無罪不等於全部赴中交流都安全合法
判決處理何○盛及這一團的刑事證據,沒有為其他招待團、其他被告或其他法律義務作概括認證。馬治薇案則另有法院認定的基金會派遣及選舉資助連結;兩案證據不同。
STATEMENTS × ACTIONS
誰怎麼說,後來又做了什麼?
言論、表決與後續議事行為逐筆列出;時間接近或立場一致,仍不能代替個別動機證據。
2023 年民進黨張志豪及侯友宜對何○盛案的說法。
「所有政治人物」如何定義?
以法院二審原新聞稿核法律結論;以民進黨原發布與中央社具名受訪核政治發言。
未找到何○盛本人、侯友宜原影音或 2026 年兩審後政黨原貼,不以其他地區團案湊數。
公開回應非完整政治人物言論全集;不得由授旗推知犯罪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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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豪
民進黨發言人
除以何○盛曾受侯授旗追問後援會把關,官網原稿也將偵查中的出團案定性為中國介選,並指國民黨配合中國裡應外合。
政治關係可供問責,卻不是何、侯或全黨知悉犯罪的證據。後續兩審無罪應更新案情表述,但不能倒推2023年發言者已知2026年法院全部證據評價。
侯友宜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
表明反對境外介選、司法勿枉勿縱,否認應從何案直接連結自身。
可區分自身責任,但不能只憑政治關係切割就否定偵查必要;動機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