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 吳子嘉 × 選罷法搜索

吳子嘉遭搜索:檢方、吳子嘉、國民黨與鄭朝方陣營各說了什麼,程序走到哪

新竹地檢署10/22搜索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的辦公室與住處;檢警說他是嫌疑人、詢問後請回、對他本人未有強制處分,並稱搜索為保全證據。吳說這是司法迫害,國民黨批司法淪打手,鄭朝方陣營要求追查幕後。搜索不是起訴,也不是認定有罪。

8 個時間節點13 筆公開來源

LEGAL STATUS

偵查中;吳子嘉為嫌疑人,檢方稱對其本人未有強制處分(未聲押等);未見起訴

新竹地檢署10月22日搜索吳子嘉台北辦公室與住處。檢警說吳為案件嫌疑人,警方詢問後請回,檢方稱對吳本人未有強制處分(未聲押等),搜索主要為保全證據;檢察官不排除擇日傳喚。涉嫌印製、發放傳單的彭姓男子,報導稱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媒體稱罪名為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條號與地檢署新聞稿均未見。尚未起訴,更無判決。

CASE READING

這份資料帶來的判讀

搜索不是起訴,也不是認定有罪;「選前搜索」既不能推定吳子嘉有罪,也不能推定檢方有政治目的。目前只能確認偵查程序走到哪、各方各說了什麼。

最後核對:2026 年 10 月 23 日。

10 月 22 日上午,新竹地檢署指揮檢警,搜索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在台北的辦公室與住處。地檢署證實偵辦吳子嘉涉嫌違反選罷法案,但稱偵查不公開,不便說明。

起因是竹北出現署名吳子嘉、對民進黨新竹縣長參選人鄭朝方提出指控的傳單;指控內容不複述,也不評斷真假。檢警說,涉嫌印製、發放傳單的彭姓男子,已被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檢警稱吳子嘉是案件嫌疑人,警方詢問後請回,檢方稱對他本人未有強制處分(未聲押等),搜索主要為保全證據,檢察官不排除擇日傳喚。這些是媒體轉述,本站未找到新竹地檢署新聞稿。

吳子嘉方面當天透過粉絲頁聲明說,他遭鄭朝方家族以涉嫌「意圖使人不當選」提告,是「司法追殺迫害」,已絕食,也拒絕交保。國民黨文傳會主委陳以信說,司法絕不能淪為任何政黨打擊異己的「政治打手」;鄭麗文要求檢調說明搜索的法律依據與必要性。10 月 23 日吳子嘉在節目中稱,檢察官在幫鄭朝方選舉、賴清德指揮;這是他的說法,未附證據,本站未取得搜索票。他也否認外傳絕食時吃兩個便當,稱是警察放話;本站未查證。

鄭朝方辦公室 10 月 23 日表示,感謝司法積極偵辦,盼追查幕後涉案人士,並已委任律師提告妨害名譽等。

先分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搜索、約談、羈押、起訴、判決是不同關卡。吳子嘉目前在偵查階段;彭姓男子的羈押是另一人的程序,不能算在他身上。

再看罪名。媒體寫的是「意圖使人不當選」,條號未載。選罷法第 104 條第 1 項: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吳子嘉 10 月 23 日稱傳單內容依據他對鄭朝方的告發擬定(ETtoday 轉述,告發內容本站不複述);內容是否不實、散布者與意圖,仍待偵查。本站不確定檢方適用哪一條。

「選前搜索」的解讀有兩個方向。吳子嘉說「檢察官在幫鄭朝方選舉」,國民黨說這是司法迫害或政治干預;鄭朝方辦公室說「對惡意抹黑及不法介選行為絕不姑息」、盼司法徹查真相。檢警對時機的說明只有「保全證據」與(中央社寫)為向上溯源,搜索理由未公開。所以不能用選前搜索推定檢方有政治目的,也不能用遭搜索推定吳子嘉有罪。

能確認的是:有搜索、有詢問、彭姓男子被羈押禁見。不能推出的是:吳子嘉有罪、傳單屬實或不實、檢方有政治動機,或任何一方說法已被查證。下一步看地檢署是否公開罪名、是否再傳喚。

READING THE POLITICAL CLAIMS

政治說法怎麼讀?

公開資料能確認的只有程序:有一名彭姓男子被羈押禁見,吳子嘉被搜索並詢問後請回,檢方說搜索為保全證據。吳子嘉、國民黨、鄭朝方陣營對這起搜索各有解讀,但都沒有拿到檢方搜索理由,也沒有傳單案的偵查結果;既不能由搜索推定吳子嘉有罪,也不能由選前時機推定檢方有政治目的。

四個人、四道程序、四種說法

把被羈押的人、被搜索的人、告訴人與政治評價分開,每列只寫公開來源能支持的狀態。

對象公開紀錄目前狀態不能推出
彭姓男子(印製、發放傳單,檢警稱涉嫌)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檢方稱罪嫌重大10/21前後羈押禁見不能推定已判決有罪,也不能推定吳子嘉參與
吳子嘉10/22被搜索辦公室與住處;檢警稱嫌疑人、詢問後請回、對本人未有強制處分(未聲押等)偵查中,檢察官不排除擇日傳喚不能推定有罪,也不能推定檢方有政治動機
鄭朝方方面稱已提告(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妨害名譽等),盼追查幕後告訴人一方的說法,告訴狀未取得不能推定傳單不實已經查明,「幕後」是期待
吳子嘉與國民黨稱司法迫害、司法淪打手,要求說明法律依據政治評價與要求,檢方未公開回應不能當成對搜索合法性的認定

表格可左右滑動。

  1. 目前停在偵查中,檢方稱未對吳本人採聲押等處分

    搜索、約談、羈押、起訴、判決是不同關卡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用於取得證據。檢警說這次搜索主要為保全證據,吳子嘉詢問後請回、檢方稱對其本人未有強制處分(未聲押等)。所以目前可證的是:有搜索、有詢問、未羈押;不可證的是:已認定有罪,或已決定起訴。彭姓男子則是另一個人的另一道程序,已被裁定羈押禁見,也不能擴張到吳子嘉。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檢方搜索後可能起訴,也可能認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現有資料看不出會走向哪一邊。

  2. 時機相近,但不是證據

    「選前搜索」兩個方向的推定都不成立

    吳子嘉與國民黨用「選前」「司法迫害」「政治打手」描述搜索;鄭朝方陣營則說感謝司法積極偵辦、盼追查幕後。這些都是當事方立場。公開資料裡,檢警對搜索時機的說明只有「為向上溯源」與「保全證據」,搜索理由與必要性未公開。要證明有政治目的,需要程序違法、選擇性偵辦或指示的證據;要證明吳子嘉有責,需要傳單來源與主觀意圖的證據。兩者目前都沒有公開。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搜索發生在彭姓男子被查獲、羈押之後,檢警說是為向上溯源,時序也可以由偵查順序解釋;但這一說法同樣是檢警自述,無法獨立驗證。

  3. 條號未公開;條文要件可供對照

    罪名要件是「不實」與「意圖」,不是「署名」

    選罷法第104條第1項要求: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等方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偵辦的是此類罪名,爭點包含內容是否屬「不實之事」、散布行為由誰實施、行為人是否具備意圖。吳子嘉10/23稱傳單內容依據他對鄭朝方的告發擬定(ETtoday轉述,告發內容本站不複述);內容是否不實、散布者與意圖,仍待偵查。本站不評斷傳單內容真假。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另有對真實性的規定,兩者不是同一條,不能混用。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檢方也可能以其他條文偵辦;媒體寫的「意圖使人不當選」與第104條描述相符,但地檢署未確認條號。

  4. 案件關聯待地檢署說明

    至少三條線被媒體放在一起,關係尚未說清

    報導提到:一是彭姓男子印發傳單的羈押案;二是鄭朝方陣營先前對吳子嘉言論提出的選罷法告訴(日期未載);三是鄭朝方律師對文宣提出的妨害名譽等告訴。聯合報系稱檢方將近期文宣案與告訴「一併偵辦釐清」,但這是「據了解」;世界日報明確寫兩案具體關聯與吳子嘉的身分待地檢署正式說明。所以不能把任何一條線的事實直接套到另一條。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也可能其中數條已併案處理,只是尚未公開。

接下來可以追問什麼?
  • 地檢署何時發布新聞稿,會載明罪名與條號嗎?
  • 吳子嘉是否被傳喚,身分會否改變?
  • 鄭朝方方面的選罷法告訴與妨害名譽告訴,各自的案號與對象是什麼?
  • 彭姓男子的羈押與搜索之間,檢方認為有何證據關聯?

截至2026-10-23,新竹地檢署官網新聞稿列表未見本案新聞稿;檢警說法、罪名與日期均來自媒體轉述。傳單全文、搜索理由、告訴狀、吳子嘉聲明全文與中國時報報導未取得。本站不複述傳單內容、不評斷真假,也不作投票建議。

沿時間線核對完整脈絡 ↓

SUBJECTS

本案涉及的人物與機構

  • 吳子嘉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檢警稱為案件嫌疑人)
  • 鄭朝方民進黨新竹縣長參選人
  • 徐欣瑩國民黨新竹縣長參選人
  • 鄭麗文國民黨主席
  • 新竹地檢署偵辦機關

EVIDENCE TIMELINE

事件、說法與文書分開列。

日期相近可以並列,但不是動機、掩護或因果證明。每個節點都保留來源與不能推論的範圍。

  1. 公開發言
    媒體報導

    吳子嘉 / 蔣萬安 / 徐欣瑩

    吳子嘉在新豐舉辦「董事長開講」,蔣萬安到場站台

    聯合新聞網報導,吳子嘉10/18在新竹縣新豐鄉辦粉絲見面會,台北市長蔣萬安站台力挺徐欣瑩,現場逾3000人;下一場原訂10/26在竹北,邀請台中市長盧秀燕等人。

  2. 文書/程序
    檢警說法(媒體轉述)

    新竹地檢署 / 警方 / 彭姓男子

    檢警查獲2人發放署名吳子嘉的文宣;彭姓男子遭聲押獲准、羈押禁見

    聯合新聞網報導,檢警查獲彭姓男子等2人在新竹發放署名吳子嘉、針對鄭朝方的文宣,檢方認彭涉嫌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嫌重大,因有滅證、逃亡及串證之虞,法院裁定羈押禁見。中央社寫「日前」。

  3. 文書/程序
    檢警行動(媒體報導)

    新竹地檢署 / 檢警 / 吳子嘉

    新竹地檢署指揮檢警搜索吳子嘉台北辦公室與住處

    地檢署上午指揮檢警到台北市搜索吳子嘉辦公室及住處(各報對執行單位寫法不同,見落差)。地檢署證實正偵辦吳涉嫌違反選罷法案件,基於偵查不公開不便說明,待告一段落統一對外說明;中央社寫檢警「為向上溯源」搜索,扣得相關證據。

  4. 公開發言
    當事人聲明(粉絲頁,媒體轉述)

    吳子嘉

    吳子嘉聲明:嚴正抗議、絕食、拒絕交保

    「董事長開講」粉絲頁/美麗島電子報發聲明,稱吳遭鄭朝方家族以涉嫌「意圖使人不當選」提告,遭「司法追殺迫害」,今晚無法到場主持節目,已開始絕食,若須交保也將拒絕。

  5. 文書/程序
    檢警說法(媒體轉述)

    檢警 / 吳子嘉

    檢警稱吳為嫌疑人、詢問後請回,檢方稱對吳本人未有強制處分(未聲押等),搜索為保全證據

    聯合新聞網轉述檢方:吳子嘉目前為案件嫌疑人,警方約談後請回,未有強制處分(對吳本人未聲押等),搜索行動主要為保全證據。中央社寫吳完成警詢筆錄後離開,檢察官不排除擇日傳喚。地檢署表示是否再約談視偵辦進度。

  6. 公開發言
    政黨說法(媒體轉述)中國國民黨

    陳以信 / 鄭麗文 / 徐欣瑩

    國民黨聲援吳子嘉,批選前搜索與司法中立

    文傳會主委陳以信說司法不能淪為任何政黨打擊異己的政治打手;鄭麗文要求檢調說明搜索的法律依據、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徐欣瑩批司法迫害、恐生寒蟬效應。

  7. 公開發言
    當事方聲明(媒體轉述)民主進步黨

    鄭朝方辦公室 / 蘇家弘律師

    鄭朝方陣營:感謝司法積極偵辦,盼追查幕後涉案人士

    鄭朝方辦公室稱對惡意抹黑及不法介選行為絕不姑息,已委任律師提告、盼司法徹查;律師蘇家弘稱新竹出現不明外籍人士散發疑似合成鄭朝方肖像、夾帶不實文字的文宣,已提出妨害名譽等刑事告訴。

  8. 公開發言
    當事人說法(ETtoday轉述)

    吳子嘉

    吳子嘉在節目中稱遭「檢察官在幫鄭朝方選舉」,並稱搜索只帶走手機

    ETtoday轉述吳子嘉10/23在節目的說法:他9/8向北檢告發鄭朝方(內容本站不複述),北檢9/20移轉新竹地檢署;他稱自己所有文宣都是根據這個告發案內容擬定;稱竹檢聲請搜索票只提鄭方資料;稱搜索只帶走手機;並稱檢察官在幫鄭朝方選舉、賴清德指揮。另否認外傳絕食時吃兩個便當,稱那是警察放話。

STATEMENTS × ACTIONS

誰怎麼說,後來又做了什麼?

言論、表決與後續議事行為逐筆列出;時間接近或立場一致,仍不能代替個別動機證據。

9具名評論節點
8政治人物
2爭議階段

吳子嘉、國民黨(陳以信、鄭麗文、徐欣瑩、徐巧芯)、鄭朝方辦公室與律師、新竹地檢署(媒體轉述)。

「所有政治人物」如何定義?

以聯合新聞網、ETtoday、世界新聞網、中央社的具名與轉述報導建立10/18至10/23時序,法條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並檢查新竹地檢署官網新聞稿列表。

不轉述傳單對鄭朝方的具體指控、不評斷其真假;不轉述吳子嘉對鄭朝方的告發內容;不複述未證實的外籍人士或其他個人資料;不作投票建議;彭姓男子只用姓氏。

地檢署新聞稿、搜索理由、告訴狀、傳單全文、吳子嘉聲明全文與中國時報(無法讀取)報導均未取得;未找到民進黨中央對此案的公開聲明。

找到 9 則,顯示 9 則

  1. 2026 九合一選舉期間

    吳子嘉

    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

    稱遭司法迫害,絕食、拒交保

    聲明稱遭鄭朝方家族提告而受「司法追殺迫害」,以絕食抗議,若須交保也拒絕。

    「司法追殺迫害」
    不能直接推論

    是當事人對自身處境的評價;不證明偵辦出於政治目的,也不能由此推定其無涉或有涉案。絕食的說法有爭議:外傳他吃了兩個便當,他10/23稱那是警察放話、沒這回事,雙方說法本站均未查證。

    粉絲頁聲明(聯合新聞網、ETtoday轉述)聯合新聞網 ↗ETtoday新聞雲 ↗ETtoday新聞雲 ↗
  2. 2026 九合一選舉期間

    陳以信

    國民黨文傳會主委

    中國國民黨批選前搜索、司法不應淪政治打手

    質疑檢調究竟掌握什麼重大事證、為何非得搜索,稱司法絕不能淪為任何政黨打擊異己的「政治打手」。

    「政治打手」
    不能直接推論

    是政黨評價與追問;他沒有取得搜索理由,不能由此推定搜索不當。

  3. 2026 九合一選舉期間

    鄭麗文

    國民黨主席

    中國國民黨表達嚴正抗議,要求說明法律依據

    新聞稿稱司法不應成為執政者對付批評者的手段,要求檢調在不妨礙偵查前提下說明搜索的法律依據、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司法不應成為執政者對付批評者的手段」
    不能直接推論

    要求說明是合理的程序提問,但「選前搜索」本身不足以證明政治干預;引文為新聞稿轉述。

    新聞稿(聯合新聞網轉述)聯合新聞網 ↗聯合新聞網 ↗
  4. 2026 九合一選舉期間

    徐欣瑩

    國民黨新竹縣長參選人

    中國國民黨批司法迫害、恐生寒蟬效應

    批檢警在選前30餘天大動作搜索,恐產生寒蟬效應,令外界疑慮司法介選。

    「寒蟬效應」
    不能直接推論

    參選人對選情的評價;她與鄭朝方同為新竹縣長參選人,立場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係。

    聯合新聞網轉述聯合新聞網 ↗
  5. 2026 九合一選舉期間

    徐巧芯

    國民黨立委

    中國國民黨稱吳子嘉先前提告恐嚇罪卻未見偵辦

    稱吳子嘉10月初因遭鄭朝方胞弟臉書公開威脅,到地檢署提告恐嚇罪,「司法置若罔聞」;羅智強亦稱檢方不辦威脅卻辦吳子嘉。

    「司法置若罔聞」
    不能直接推論

    單一方說法,報導未見檢方或鄭朝方方面回應,也未見告訴書;不能證明檢方雙標,也不能證明被指的威脅事實。

    聯合新聞網轉述聯合新聞網 ↗
  6. 2026 九合一選舉期間

    鄭朝方陣營

    民進黨新竹縣長參選人辦公室

    民主進步黨靜待司法調查

    回應吳子嘉「司法追殺迫害」的指稱,表示靜待司法調查。

    「靜待司法調查」
    不能直接推論

    是被指涉一方的回應;未見民進黨中央對此案的公開聲明。

  7. 2026 九合一選舉期間

    鄭朝方辦公室、蘇家弘律師

    民進黨新竹縣長參選人辦公室/委任律師

    民主進步黨感謝司法積極偵辦,盼追查幕後

    稱對惡意抹黑及不法介選行為絕不姑息,已委任律師提告;律師稱文宣已嚴重詆毀名譽,並呼籲印製、持有者停止散布。

    「絕不姑息」
    不能直接推論

    是告訴一方的說法與期待;「幕後涉案人士」是希望偵查指向的對象,不是已查明的事實。

    辦公室與律師聲明(聯合新聞網、中央社轉述)聯合新聞網 ↗中央社 ↗
  8. 偵查中

    新竹地檢署(檢警)

    偵辦機關

    稱嫌疑人、對吳本人未有強制處分、搜索為保全證據

    地檢署稱案件偵辦中、偵查不公開,待告一段落統一說明;檢警說吳為嫌疑人、詢問後請回,檢方稱對吳本人未有強制處分(未聲押等),搜索主要為保全證據。

    「保全證據」
    不能直接推論

    是偵辦機關自述的程序性質,不是對案情的認定;未見新聞稿原文,內容為媒體轉述。

  9. 2026 九合一選舉期間

    吳子嘉

    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

    稱檢方幫鄭朝方選舉、賴清德指揮

    節目中稱9/8向北檢告發鄭朝方(內容本站不複述)、北檢9/20移轉竹檢,自己所有文宣都是根據這個告發案內容擬定;稱竹檢聲請搜索票只提鄭方資料,搜索只帶走手機。

    「檢察官在幫鄭朝方選舉,賴清德指揮」
    不能直接推論

    全部是吳一方說法,未附證據;本站未取得北檢移轉公文、搜索票或告發書,無法查證,也不由此推論他是否印製或發放傳單。

    ETtoday轉述節目內容ETtoday新聞雲 ↗

DISCREPANCIES

來源與說法有哪些落差?

  1. 「嫌疑人」與「被告」、「約談」與「警詢」用語並存

    聯合新聞網轉述檢方稱吳子嘉為「嫌疑人」、約談後請回;中央社寫完成警詢筆錄後離開;鄭朝方辦公室聲明則稱「彭姓、吳姓被告」。ETtoday則寫「傳喚並約談」。本站採檢方轉述的「嫌疑人」,不寫「被告」。

  2. 罪名寫法不一:選罷法、誹謗、妨害名譽

    多數報導寫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ETtoday寫鄭朝方陣營提告涉及誹謗且意圖使其不當選;鄭朝方律師聲明寫「妨害名譽等」刑事告訴,針對的是文宣。各報均未載條號,地檢署新聞稿也未見,本站不替檢方指定條文,另列條文原文供對照。

  3. 「偵查不公開」與「檢警指出」並存

    10/22上午地檢署稱基於偵查不公開不便說明案情;同日稍晚與10/23的報導則引述「檢警指出」「檢方強調」嫌疑人身分、對吳本人未有強制處分、搜索為保全證據,未載具名發言人或新聞稿。這些內容只能視為媒體轉述的檢警說法。

  4. 鄭朝方方面稱「不明外籍人士」,檢警稱「彭姓男子」

    鄭朝方律師稱散發文宣者為不明外籍人士;檢警則稱印製、散發者為彭姓男子。報導未說明彭姓男子的國籍,兩種說法是否指同一批人,不能由現有資料判定。

  5. 執行搜索的單位各家寫法不同

    聯合新聞網9831483與世界新聞網稱地檢署指揮調查局人員;聯合新聞網9832531、9832957稱指揮警方;中央社稱檢警;ETtoday稱新竹檢警北上。本站寫「指揮檢警」,不指定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