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 李文宗部分認罪 × 背信上訴
李文宗部分認罪,柯文哲背信會怎樣?認了多少、法條怎麼走
李文宗10/19二審只認眾望基金會4人約210萬元背信,一審認定的是827萬1,095元;柯文哲全部否認。共犯自白需要補強;背信罪依刑訴376條第1項第6款,二審若仍論背信,判決後就不能上第三審。
LEGAL STATUS
二審審理中;一審判決未確定
臺北地院2026年3月26日一審判決,各方上訴。10月19日是高院準備程序,李文宗一部認罪不是法院認定;二審尚未宣判。背信罪依刑訴376條第1項第6款,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
CASE READING
這份資料帶來的判讀
李文宗補上的是4人約210萬元的背信自白,不是全部一審事實;若二審仍論背信會在高院確定,是刑訴376條第1項第6款的程序規定,不是柯文哲已被判定或即將入獄。
最後核對:2026 年 10 月 23 日。
10 月 19 日,柯文哲政治獻金案在高等法院開準備程序。時任競總財務長、眾望基金會董事長李文宗,就眾望基金會支付顧旻、林保淳、許芷瑜、黃心緗 4 人薪資、約 210 萬元的背信部分認罪;律師說這 4 人已坦承沒有實際工作。其餘 9 人他主張確有為基金會工作,公益侵占則以書狀否認。
先把範圍對齊。臺北地院 3 月 26 日一審認定,柯文哲、李文宗把競總與民眾黨團隊人員掛名為眾望基金會員工,2022 年 12 月至 2024 年 8 月共支付 827 萬 1,095 元,構成背信;兩人背信部分各判 2 年 6 月。李這次承認的約 210 萬元,大約是一審背信金額的四分之一。
柯文哲二審仍否認全部起訴事實。10 月 21 日他在花蓮談李文娟改口認罪:「這個不是認罪,這叫認輸」。李文宗庭後則說認罪是不得已,與柯文哲「應該沒有太大的關聯」。兩句都是當事人說法,不是法院判斷。
同案認罪不會自動讓柯文哲有罪。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能當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法院仍要調查其他證據。李的認罪讓他自己不再爭執「那 4 人有沒有實際工作」,但柯文哲否認,對他仍是爭點;李的陳述要用來對柯不利,原則上須以證人身分具結並接受詰問。
真正會改變節奏的是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6 款,把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列為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但書只救「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本案一審已判有罪,所以二審若仍以背信罪判決,不論維持有罪或改判無罪,這一段都在高院確定。公益侵占與收賄不在這份清單。
律師黃帝穎稱這次認罪「直殺柯文哲背信罪」,並說背信部分可能先確定。報導中他提到最重本刑 3 年以下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也保留背信是否可上訴仍須視具體適用法條判斷。補一個條文:背信最重 5 年、不屬「3 年以下」那一款,直接依據是第 376 條第 1 項第 6 款明列背信罪。
現在能確定的只有三件事:李認了 4 人約 210 萬元、柯全部否認、若二審仍論背信,這部分的上訴止於二審。二審怎麼判、金額怎麼算、確定後何時執行,都還沒有答案。高院預定 11 月 9 日傳沈慶京、應曉薇,11 月 16 日傳柯文哲。
READING THE POLITICAL CLAIMS
政治說法怎麼讀?
這次變化有兩層:證據層,李文宗只補上4人約210萬元的背信自白,柯文哲是否共同背信仍要靠其他證據;程序層,背信罪二審判決後就不能上第三審,所以這一段的結果會比公益侵占、收賄更早確定。兩層都不等於柯文哲已被認定有罪或即將入獄。
一審認定、二審態度與能否上第三審
把同一案件的不同罪名分開看。一審刑度取自臺北地院新聞資料;二審態度依10月19日庭後報導;第三審欄只說明法條,不預測判決。
| 部分 | 一審認定 | 李文宗10/19 | 柯文哲二審 | 二審後能否上第三審 |
|---|---|---|---|---|
| 眾望基金會背信(4人約210萬元) | 屬827萬1,095元背信的一部分;柯、李各2年6月 | 認罪 | 否認 | 不能;刑訴376條第1項第6款 |
| 眾望基金會背信(其餘9人) | 同上 | 否認,主張確有聘僱關係 | 否認 | 不能;同一款 |
| 政治獻金公益侵占 | 柯2年、共同3年6月;李共同3年2月 | 否認 | 否認 | 可以;刑法336條第1項不在清單 |
| 京華城收賄 | 柯13年;李無罪 | 不適用 | 否認 | 可以;貪污收賄不在清單 |
表格可左右滑動。
- 可核:4人約210萬元對照827萬1,095元
認罪範圍只有一審背信金額的約四分之一
一審把2022年12月至2024年8月的掛名薪資共827萬1,095元認定為背信;依報導,涵蓋李所認4人與其餘9人共13人。李文宗只承認律師所說未實際工作的4人;其餘9人主張確有為基金會工作。若只寫「李文宗認罪」,會把一部認罪說成承認一審全部事實。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二審可能依李的自白及其他證據維持全部金額,也可能縮減;目前沒有二審判決,兩種結果都不能預設。
- 法條明定;高院如何評價待判決
同案自白需要補強,不會自動延伸到柯文哲
刑訴156條第2項規定共犯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李的認罪讓他自己不再爭執那4人有沒有實際工作;柯文哲否認,對他仍是爭點。李的陳述若要用來對柯不利,原則上須以證人身分具結並接受詰問,法院還要對照一審已調查的其他證據。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李稱與柯應無太大關聯;黃帝穎則認為不利柯。兩者都是預測,真正影響取決於李是否以證人身分陳述柯的角色及其可信度。
- 可核:刑訴376條第1項第6款
背信會在高院確定,這是程序規定
背信罪明列不得上訴第三審;但書只適用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本案一審已判有罪,所以二審若仍以背信罪判決,不論維持或改判無罪,這部分都在高院確定。公益侵占與收賄不在清單,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若二審變更所論罪名,或認定背信與可上訴第三審之罪屬裁判上一罪,上訴限制要依新的判斷;確定後仍有再審、非常上訴等非常救濟。執行時點由檢察官依法辦理,本站不推定。
- 可核:背信最重5年、第6款明列背信
「先確定」的直接依據是第6款
報導引述的一般原則是最重本刑3年以下不得上訴第三審,黃帝穎也保留背信仍須另行判斷。背信最重5年,不靠第1款;第6款把背信列入清單,所以二審若仍論背信,這部分在高院確定。轉述時引第6款,比引3年以下更準確。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報導可能壓縮了評論者的完整說明;本站只補充條文依據,不評斷其專業判斷。
接下來可以追問什麼?
- 李文宗所認4人的薪資,對應一審827萬1,095元中的哪幾筆、實際金額多少?
- 檢方是否就其餘9人另提證據,二審會不會調整背信金額?
- 李文宗是否會以證人身分陳述柯文哲在掛名支薪上的角色,並接受柯方詰問?
- 二審是否維持背信罪名?若變更法條,第三審上訴限制是否改變?
截至2026-10-23,高院未發布10月19日準備程序新聞稿,筆錄與認罪書狀未公開;認罪範圍依中央社、TVBS、世界日報庭後轉述,一審事實以臺北地院新聞資料為準。
沿時間線核對完整脈絡 ↓SUBJECTS
本案涉及的人物與機構
- 柯文哲本案被告;前臺北市長、台灣民眾黨創黨主席
- 李文宗本案被告;時任柯文哲競總財務長、眾望基金會董事長
- 李文娟本案被告;木可公關行銷公司負責人
- 眾望基金會一審認定的背信被害法人
EVIDENCE TIMELINE
事件、說法與文書分開列。
日期相近可以並列,但不是動機、掩護或因果證明。每個節點都保留來源與不能推論的範圍。
- 文書/程序第一審法院新聞資料台灣民眾黨
臺北地院 / 柯文哲 / 李文宗
一審認定柯、李挪用眾望基金會827萬1,095元構成背信
一審認定2022年12月至2024年8月,以競總及民眾黨團隊人員掛名眾望基金會員工按月支薪,共827萬1,095元;柯文哲、李文宗共同犯背信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6月。柯四罪應執行17年,李應執行4年6月、被訴收賄部分無罪。
- 文書/程序媒體回顧二審首次開庭
李文宗 / 臺灣高等法院
二審首次開庭,李文宗對背信範圍態度鬆動
報導回顧:李文宗仍否認公益侵占;背信部分主張部分人員確有替基金會工作,範圍確定後不排除認罪。
- 文書/程序中央社庭後報導
李文宗 / 臺灣高等法院
李文宗只就4人約210萬元背信認罪
高院準備程序中,李文宗就眾望基金會支付顧旻、林保淳、許芷瑜、黃心緗4人薪資、約210萬元的背信部分認罪;律師稱4人已坦承未實際工作。其餘9人主張確有聘僱關係而否認,公益侵占以書狀否認。
- 文書/程序中央社與世界日報庭後報導
李文娟 / 柯文哲 / 臺灣高等法院
李文娟改認罪,柯文哲二審否認全部起訴事實
中央社記載李文娟出庭前表達改認罪、柯文哲否認起訴事實;世界日報記載李文娟連一審判無罪的投資電影公司100萬元部分也認罪。高院預定11月9日傳沈慶京、應曉薇,11月16日傳柯文哲。
- 公開發言TVBS庭後受訪
李文宗
李文宗:認罪不得已,與柯「應該沒有太大的關聯」
李文宗庭後受訪說認罪是不得已的決定,沒有聯想到會影響柯文哲。
- 公開發言律師評論(自由時報)
黃帝穎
律師稱「直殺柯文哲背信罪」,背信可能先確定
黃帝穎認為李文宗認罪將不利柯文哲背信部分;若高院維持2年6月,該部分可能先確定並進入執行。報導中他提到最重本刑3年以下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並保留背信罪是否可上訴第三審仍須視具體適用法條及上訴範圍判斷。
- 公開發言中央社記者會報導台灣民眾黨
柯文哲
柯文哲談李文娟改口:「這個不是認罪,這叫認輸」
柯文哲在花蓮記者會說未到庭、只能依媒體資料回應;他說李文娟兩年沒有收入、要負擔律師費,改口是「這個不是認罪,這叫認輸」,並稱遭司法折磨2年。
DISCREPANCIES
來源與說法有哪些落差?
部分認罪不是全部承認一審背信事實
一審認定背信金額827萬1,095元;李文宗只認4人約210萬元,約四分之一。其餘9人他主張確有工作,公益侵占也否認。
「直殺柯文哲」是評論,不是證據法則
共犯自白依刑訴156條第2項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法院仍須以其他證據認定柯文哲是否有共同背信的犯意聯絡。
背信不上第三審的直接依據是第6款
報導中黃帝穎提到最重本刑3年以下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並保留背信仍須視具體適用法條及上訴範圍判斷;報導未點出第6款。背信最重5年、不屬第1款,二審後不得上訴第三審的直接依據是刑訴376條第1項第6款明列背信罪。
STATEMENTS × ACTIONS
誰怎麼說,後來又做了什麼?
言論、表決與後續議事行為逐筆列出;時間接近或立場一致,仍不能代替個別動機證據。
2026年3月一審、9月8日二審首次開庭回顧、10月19日準備程序、10月19至21日當事人與律師評論。
「所有政治人物」如何定義?
以臺北地院一審新聞資料、中央社庭後報導與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建立時序,評論只收具名且可核對的公開說法。
不推測李文宗、李文娟認罪的內在動機;不收匿名爆料與未具名評論。
高院未發布本次新聞稿,筆錄與書狀未公開;李文娟認罪範圍只有世界日報寫到一審無罪部分。
找到 3 則,顯示 3 則
李文宗
本案被告、時任柯文哲競總財務長及眾望基金會董事長
說認罪是不得已,沒想到會影響柯文哲,認為兩者應該沒有太大關聯。
被告對自己認罪效果的評估,不拘束法院;也不能反推他認罪的內在原因。
黃帝穎
律師、公開評論者(非本案辯護人)
稱李文宗認罪「直殺柯文哲背信罪」,若高院維持2年6月,該部分可能先確定並進入執行。
「可能先確定」的方向與刑訴376條第1項第6款一致,報導未點出第6款;對影響程度的判斷是評論,不是法院認定。
柯文哲
本案被告、前臺北市長、台灣民眾黨創黨主席
在花蓮記者會說未到庭,談李文娟改口認罪時說「這個不是認罪,這叫認輸」,並稱遭司法折磨2年。
被告對同案改口的定性,不能證明認罪內容不實,也不能證明內容屬實;這句話針對李文娟,不是李文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