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 高虹安參選 × 選罷法第26條

高虹安能不能參選連任?審定已過、兩案未確定,修正動第6、9款,貪污罪第2款沒動

中選會10/16審定新竹市長登記3人均符合規定;助理費案與誣告案都是二審判決,公開報導未見最高法院判決;選罷法第26條6/12三讀、7/1公布,動第6款(增詐欺罪)與第9款(刪「於緩刑期間」、加「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但書),貪污罪第2款沒動;審定後投票前仍可依第29條撤銷。

14 個時間節點35 筆公開來源

LEGAL STATUS

候選人資格已審定;兩案均二審後上訴,公開報導未見最高法院判決

中選會2026-10-16審定新竹市長3名登記者符合規定。助理費案:一審貪污罪7年4月,二審2025-12-16改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6月,檢察官2026-01-05上訴(被告不得上訴)。誣告案:一審10月,二審2025-07-31改判6月,可上訴。兩案都不是確定判決;世界日報6/13引中時稱最高法院審理中,本站未查到後續判決。起訴不是有罪,二審不是定讞。選罷法第29條:名單公告後若發現第26條情事,投票前由選委會撤銷登記。

CASE READING

這份資料帶來的判讀

資格已審定(投票前仍可依第29條撤銷),不等於官司結束;修法動第6、9款,貪污罪第2款沒動,條文也沒有人名。三層要分開讀。

最後核對:2026 年 10 月 25 日。

「能不能參選」其實是三個問題:選務機關審定了沒有、兩件官司判到哪、選罷法第 26 條怎麼寫。

審定已過。中選會 10 月 16 日審查通過縣市長候選人資格,新竹市長登記 3 人:高虹安、莊競程、何志勇,名單列為符合規定。中選會新聞稿 高虹安 9 月 4 日以無黨籍完成登記。自由時報 但審定是選務審查,不是兩案的判決;選罷法第 29 條也規定,名單公告後若發現候選人有第 26 條的情事,投票前由選委會撤銷登記。第 29 條

助理費案:臺北地院 2024 年 7 月 26 日一審依貪污罪判 7 年 4 月;高院 2025 年 12 月 16 日二審認定貪污罪不成立,改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6 月,如易科罰金,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高院新聞稿 高檢署 2026 年 1 月 5 日上訴。中央社 誣告案:北院 2024 年 8 月 21 日一審判 10 月,北院新聞稿 高院 2025 年 7 月 31 日改判 6 月,可上訴。中央社 世界日報 6 月 13 日引中國時報,稱兩案都在最高法院審理中。世界日報 本站到 10 月 25 日查不到最高法院對任一案的判決,但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擋下自動查詢,所以只能寫「公開報導未見」,不能寫「確認未判」。

修法:選罷法第 26 條 6 月 12 日三讀、7 月 1 日公布,動了兩款:第 6 款增列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第 9 款本文刪除舊版的「於緩刑期間」,並加但書「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現行條文、112 年舊版 條文沒有人名;貪污罪在第 2 款,這次沒動。助理費案若最後確定的是二審認定的偽造文書罪,落在第 9 款範圍;若確定為貪污罪,則是第 2 款。誣告案確定後同在第 9 款範圍。兩案二審公開的主文都沒有宣告緩刑,所以只放寬「緩刑」的版本不涵蓋她;關鍵是「得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 41 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的,也得易服社會勞動,但有「難收矯正之效」等排除情形。刑法第 41 條 中選會 10 月 16 日同一份新聞稿,把一名「3 月、如易科罰金、尚未執行完畢」的議員參選人依第 9 款判為不得登記,沒說明但書為何不適用,所以公開資料無法判斷中選會如何認定。法務部檢察官代表在協商時說,主文不會寫易服社會勞動,要到執行檢察官才知道。自由時報

各方說法互相對立,動機部分條文都無法證明。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說,不是哪一位執任者「肆意妄為地來剝奪人民的參政權」;民眾黨立委許忠信說「它是一般性的」;民進黨團書記長范雲說,不能「為特定的政治人物開後門」。公視 民進黨市長參選人莊競程稱修法全台灣只適用高虹安一人,聯合報 但條文沒有這個限制,報導也指出其他黨派的立委同樣適用。聯合報 立法過程中,陳玉珍、林淑芬、翁曉玲三案只放寬「緩刑」,「易刑處分」的文字只出自民眾黨團案,該案院會報告日是 2026 年 1 月 30 日,晚於兩案二審。審查報告

10 月 21 日國民黨在新竹市開行動中常會,現場喊「高虹安凍蒜」;據報導,黨主席鄭麗文表示國民黨採現任優先原則,只要現任者符合連任資格就全力支持。Newtalk 本站沒找到民進黨對這場中常會的回應。

目前能確定的只有:資格已審定(投票前仍可依法撤銷)、兩案未見確定判決、修正沒動貪污罪。最高法院怎麼判、中選會與執行檢察官如何認定「得易服社會勞動」,都還沒有答案。完整來源見台灣政治帳本。

READING THE POLITICAL CLAIMS

政治說法怎麼讀?

能不能參選要分三層:行政審定(中選會10/16已審定新竹市長3名登記者均符合規定,但投票前仍可依第29條撤銷)、司法(助理費案與誣告案都是二審判決、公開報導未見最高法院判決)、法條(選罷法第26條動第6款增詐欺罪、第9款刪「於緩刑期間」並加但書;第2款貪污罪沒動)。這次修正改變的是兩案確定後可能落在哪個門檻,並沒有改變審定已過、兩案未確定的現況。

兩案各在哪一步、確定後落在選罷法第26條哪一款

審級依法院新聞稿與報導;第26條欄只列條文位置,不預測判決或個案是否被禁止登記,也不推論高虹安的資格。

案件一審二審最近的公開紀錄確定後的條文位置
助理費案2024-07-26 臺北地院: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貪污)罪,7年4月2025-12-16 高院:貪污罪不成立,改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6月,如易科罰金,未宣告緩刑;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2026-01-05 高檢署上訴;2026-06-13 世界日報引中時稱最高法院審理中;本站未查到判決若確定為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4條):第9款範圍,但書是否適用,公開資料無法判斷(中選會10/16有1名「3月、如易科罰金、尚未執行完畢」者依第9款不予登記,未說明但書);若確定為貪污罪:第2款,這次未修正
誣告案2024-08-21 臺北地院:誣告罪,有期徒刑10月2025-07-31 高院:改判6月,可上訴(中央社未載緩刑)高虹安表示將上訴;2026-06-13 同報導稱最高法院審理中;本站未查到判決若確定(刑法第169條):第9款範圍;但書是否適用,視該刑是否屬得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公開資料無法判斷中選會如何認定

表格可左右滑動。

  1. 可核:中選會10/16新聞稿、選罷法第29條;兩案審級依法院新聞稿與報導,最高法院判決查無公開紀錄

    審定已過,但兩案都不是確定判決,審定在投票前也不是終局

    新竹市長登記3人均列為符合規定,這是中選會對登記資格的審查結果;高虹安9/4以無黨籍完成登記。選罷法第29條規定,候選人名單公告後若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第26條情事,投票前由選委會撤銷登記,當選後依第121條提當選無效之訴;本站只寫條文,不預測。兩案方面,助理費案二審判決後只有檢察官上訴(被告不得上訴),誣告案二審後高虹安表示將上訴;世界日報6/13引中時稱兩案都在最高法院審理中。本站到10/25查不到最高法院對任一案的判決或新聞稿;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擋下自動查詢,所以這是「公開報導未見」,不是「確認未判」。內政部1/4說明:三審若撤銷發回暫不停職,更審後改判貪污罪有罪須停職(機關說明)。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最高法院若已有未被報導的裁定或判決,結論會不同;發布前應直接查裁判書系統。

  2. 可核:現行條文、112年舊版與審查報告

    修正動第6、9款,貪污罪第2款沒動

    現行第26條第2款仍是「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這次沒改。第6款增列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112年舊版第6款無此條例)。第9款處理「第1至6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本文刪除舊版的「於緩刑期間」,另加但書「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條文只看罪名與刑罰種類,沒有人名;適用範圍包含任何被判確定且屬但書範圍的人。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不同黨派對修法動機的說法互相矛盾,條文本身無法證明或反證動機;本站只核對適用範圍。

  3. 條文可核;但書適用的認定方式未見公開函釋

    兩案若確定各落在哪一款;「得易服社會勞動」如何認定仍有缺口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4條,最重3年)與誣告罪(刑法第169條,最重7年)都不在第1至6款,確定後屬第9款範圍;貪污罪則屬第2款。兩案二審公開的主文都沒有宣告緩刑,所以關鍵是但書的「得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最重本刑5年以下且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者得易科罰金;不符易科者,6月以下得易服社會勞動(第3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也得易服社會勞動(第2項);第4項排除身心健康、難收矯正等情形。助理費案二審是「6月,如易科罰金」,誣告罪最重7年不符易科罰金,6月以下依第3項得易服社會勞動。兩案兩種刑度,公開資料都無法判斷中選會會如何認定:10/16新聞稿另列的2名議員候選人,有1人是「3月、如易科罰金、尚未執行完畢」而依第9款不得登記,新聞稿未說明為何不適用但書。法務部檢察官代表在6/11協商說主文不會寫易服社會勞動、要到執行檢察官才知道;司法院刑事廳法官說明執行時屬檢察官裁量。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那名議員候選人的判決內容可能涉及第41條第4項等排除情形,或中選會對但書另有認定標準;本站沒有取得判決書或中選會函釋,不作推論,也不推論高虹安的資格。

  4. 部分可核

    兩方說法用同一標準核對:條文範圍可核,動機兩邊都無法證明

    贊成方(傅崐萁、許忠信、翁曉玲、高虹安)說條文是一般性、保障參政權:條文文字確實不含人名,且同次增列較嚴的詐欺條款,這部分可核。反對方(范雲、莊競程、劉世芳)說因人設事、開後門:莊競程「只適用一人」與條文範圍不符,「對官司沒信心才修法」是對動機的推論,無法由條文證明。時序上要兩個方向都看:審查報告顯示,陳玉珍、林淑芬、翁曉玲三案只放寬「緩刑」,其中林淑芬屬民進黨;「易刑處分」的文字只出自民眾黨團案,其院會報告日(2026-01-30)晚於誣告案二審(2025-07-31)與助理費案二審(2025-12-16),而兩案二審主文都沒有宣告緩刑,所以只放寬緩刑的共識版不涵蓋她,易服社會勞動那一段才與她有關。林宜瑾案(2024-03)內容是第3款預備賄選加嚴,與但書無關,不列入時序比較。這些時間點都不能當因果,兩方的動機說法條文都無法證明。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政治動機可能同時存在也可能不存在;本站只處理可核對的條文與程序。

接下來可以追問什麼?
  • 最高法院何時就兩案宣判,結果是駁回、撤銷發回,還是自為判決?
  • 若兩案刑度確定,執行檢察官是否准許易服社會勞動?中選會如何適用第9款但書?
  • 中選會10/16依第9款不予登記、「3月如易科罰金」的議員候選人,為何不適用但書?
  • 審定後(投票前)若出現確定判決,選委會依第29條如何處理?

截至2026-10-25,本站未能直接查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機器人防護擋下),最高法院的進度依媒體與司法院新聞稿搜尋;立法院三讀票數依媒體,議案頁未列。誣告案二審未查到高院新聞稿,主文與是否可易科依媒體。資策會自訴論文案(一審自訴不受理,智財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不在本頁範圍。不做投票建議,也不評論候選人是否應當選。2026-10-25 以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詢「最高法院 高虹安」,最高法院只有一筆 115 年度台上字第 318 號民事判決,未見助理費案或誣告案的刑事判決。

沿時間線核對完整脈絡 ↓

SUBJECTS

本案涉及的人物與機構

  • 高虹安新竹市長(2025-12-18復職)、2026年新竹市長參選人;助理費案與誣告案被告
  • 立法院選罷法第26條修正案審議與三讀機關
  • 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候選人資格的選務機關
  • 台灣高等檢察署助理費案二審後的上訴機關

EVIDENCE TIMELINE

事件、說法與文書分開列。

日期相近可以並列,但不是動機、掩護或因果證明。每個節點都保留來源與不能推論的範圍。

  1. 文書/程序
    內政委員會審查報告

    立法院 / 林宜瑾等22人

    林宜瑾等22人案院會報告:內容是第3款預備賄選加嚴,與第9款但書無關

    審查報告載明,林宜瑾等22人案於113年3月1日院會報告,修正的是第3款,把賄選罪的預備犯也列為消極資格(加嚴);三讀的現行第3款未見採納。

  2. 文書/程序
    一審判決(高院新聞稿引原判主文、中央社大事記)

    臺北地院 / 高虹安

    助理費案一審:依貪污罪判7年4月

    臺北地院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高虹安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一審判後她停職。

  3. 文書/程序
    一審法院新聞稿

    臺北地院 / 高虹安

    誣告案一審:判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臺北地院112年度自字第38號自訴案,主文為高虹安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10月;新聞稿載明本件可上訴。

  4. 文書/程序
    中央社與世界日報報導

    臺灣高等法院 / 高虹安

    誣告案二審:改判6月,可上訴

    高院改判有期徒刑6月,可上訴;中央社稱當日尚未公布判決理由。世界日報報導高虹安表示將上訴。

  5. 文書/程序
    內政委員會審查報告、中央社

    立法院 / 陳玉珍等17人 / 民眾黨團 / 林淑芬等23人 / 翁曉玲等16人

    另4案陸續院會報告:只有民眾黨團案含「易刑處分」

    審查報告載明院會報告日:陳玉珍等17人114/12/12、民眾黨團115/1/30、林淑芬等23人115/3/6、翁曉玲等16人115/3/20。陳玉珍、林淑芬、翁曉玲三案只放寬「受緩刑宣告者」(翁案另納詐欺犯罪);「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的文字只出自民眾黨團案,其院會報告日晚於誣告案二審(2025/7/31)與助理費案二審(2025/12/16)。

  6. 文書/程序
    二審法院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 / 高虹安

    助理費案二審:貪污罪不成立,改判偽造文書罪6月

    高院11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6號,撤銷原判決關於高虹安部分,改判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新聞稿載明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高院理由要旨認定助理費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不構成貪污罪,但助理薪資7萬元卻向立法院申報8萬元,構成登載不實。

  7. 文書/程序
    檢方上訴(中央社、聯合報)

    台灣高等檢察署 / 高虹安

    高檢署對助理費案二審判決上訴

    高檢署2026年1月5日表示,本案確有詐領犯意,原判決認事用法尚有違誤,下午已上訴;聯合報載上訴對象共5人。內政部1月4日表示,三審若撤銷發回更審暫不停職,更審後若改判貪污罪有罪須依法停職。

  8. 文書/程序
    中央社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內政委員會初審:緩刑部分有共識,易刑處分保留協商

    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民進黨與國民黨立委對「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達成共識;民眾黨立委許忠信主張納入易刑處分,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另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9. 文書/程序
    朝野協商報導

    立法院 / 韓國瑜 / 各黨團

    朝野協商仍無共識,冷凍期已滿

    議案頁載明協商會議為115年5月19日與6月11日;自由時報報導6月11日協商約1小時無共識,爭點是民眾黨團主張把「得直接、間接易服社會勞動」納入但書。內政部長劉世芳主張維持現有條文;法務部檢察官代表說判決主文不會寫易服社會勞動、能否易服要到執行檢察官才知道;司法院刑事廳法官說明,執行時是否維持易刑處分屬檢察官裁量。

  10. 文書/程序
    議案頁、中央社、ETtoday

    立法院 / 國民黨團 / 民眾黨團 / 民進黨團

    選罷法第26條三讀通過:第9款加但書,第6款增列詐欺犯罪

    院會通過藍白共同提出的再修正動議,刪去「直接、間接」,第9款但書為「但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在此限」;第6款增列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據中央社、ETtoday與世界日報,三讀57票贊成、48票反對(ETtoday載二讀56:49)。

  11. 公開發言
    三讀當日公開說法(公視、聯合報等)

    傅崐萁 / 許忠信 / 范雲 / 莊競程 / 高虹安

    三讀當日:贊成方說保障參政權,反對方說因人設事

    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民眾黨立委許忠信說修法是依憲法保障參政權、條文是一般性的;民進黨團書記長范雲、民進黨市長參選人莊競程說這是為特定政治人物開後門;高虹安回應(公視引述),稱決議並不是針對個人。

  12. 文書/程序
    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央廣報導

    總統府 / 賴清德 / 卓榮泰 / 劉世芳

    總統令公布選罷法第26條修正

    沿革載明115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500059321號令修正公布第26條;央廣報導令文由賴清德總統、行政院長卓榮泰、內政部長劉世芳共同署名;立法院議案頁載咨請公布為6月23日。

  13. 文書/程序
    中選會新聞稿

    中選會 / 新竹市選舉委員會

    中選會審定縣市長候選人資格:新竹市長3人均符合規定

    中選會委員會議審查通過115年縣市長等選舉候選人資格;縣(市)長部分「新竹市3人:高虹安、莊競程、何志勇」,58名縣市長候選人均符合規定;新聞稿另列10名議員候選人不符規定,其中2人依第9款(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其中1人為「如易科罰金」的3月刑)。新聞稿稱各縣市選委會10/23抽籤號次;中選會10/22對中央社表示若23日因颱風停班改10/27,新竹市是否改期本站未取得選委會公告。

  14. 公開發言
    Newtalk、中央社、聯合報報導(Newtalk配圖標「國民黨/提供」,內文可能取自國民黨新聞稿)中國國民黨

    鄭麗文 / 國民黨 / 高虹安

    國民黨在新竹市開行動中常會:現場喊「高虹安凍蒜」

    Newtalk內文寫「現場」高喊「高虹安凍蒜、國民黨全壘打」,高虹安未在場;據報導,鄭麗文說國民黨採現任優先原則,只要現任者符合連任資格就全力支持,並指民進黨以國家機器、司法等方式打壓。

STATEMENTS × ACTIONS

誰怎麼說,後來又做了什麼?

言論、表決與後續議事行為逐筆列出;時間接近或立場一致,仍不能代替個別動機證據。

11具名評論節點
8政治人物
3爭議階段

2024年3月至2026年10月25日;贊成方與反對方各黨團與候選人的三讀前後說法,以及10/19、10/21國民黨主席的公開說法。

「所有政治人物」如何定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立法院議案頁核對條文與程序,以司法院新聞稿與中選會新聞稿核對審級與審定,各黨說法只收具名、有日期且可回溯來源者,並用同一標準核對適用範圍。

不評論她是否應當選、不做民調或投票建議;不收匿名說法;未引用「許忠信接電話」一事的指控(綠營質疑通話者身分,當事人反駁,無法證實)。

10/18至10/25未找到民進黨或莊競程對10/21國民黨中常會的回應,因此近期說法只有國民黨一方;劉世芳黨籍依維基百科;最高法院進度與三讀票數未能以第一手資料核對;新竹市抽籤是否改期未取得選委會公告。

找到 11 則,顯示 11 則

  1. 朝野協商當日

    許忠信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委員(民眾黨籍立委)

    台灣民眾黨主張易刑處分者也應可登記

    自由時報報導:許忠信認為修法依憲法保障選舉自由權與比例原則,絕非為特定人士修法,主張在第9款加但書,還給犯較輕之罪者參選權。

    不能直接推論

    轉述其理由;「非為特定人士」是本人立場,條文文字無人名,但不能反證提案動機。

    自由時報轉述自由時報 ↗
  2. 朝野協商當日

    范雲

    民進黨團書記長

    民主進步黨反對把易服社會勞動納入但書

    自由時報報導:范雲稱民眾黨團增加的但書在政治上容易被視為專為高虹安設計的個案修法;法律上決定易刑處分的是檢察官;並建議公布時間壓在9月4日(登記截止日)之後。

    不能直接推論

    是黨團政治評價與修法程序主張;「檢察官決定」與法務部代表當日說明相符,「個案修法」屬動機評價,無法由條文證明。

    自由時報轉述自由時報 ↗
  3. 朝野協商當日

    劉世芳

    內政部長

    民主進步黨希望維持現有條文

    自由時報報導:劉世芳表示易刑處分未執行完畢應視為有期徒刑執行未畢,將其列入但書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地方大選將於11月28日舉行,倉促修法會讓人感覺因人設事。

    不能直接推論

    她是內政部長(黨籍依維基百科),4/8並在內政委員會報告、書面報告載有同旨立場(審查報告);「感覺因人設事」是觀感,不是對動機的認定。

  4. 三讀當日

    傅崐萁

    國民黨團總召

    中國國民黨主張憲法保障參政權與比例原則

    公視報導:傅崐萁表示修法是本於憲法保障人民參政自由與比例原則。

    「不是哪一位執任者,肆意妄為地來剝奪人民的參政權」
    不能直接推論

    是黨團政治辯護;比例原則是否被違反屬法律評價,本站未查到憲法法庭就本條作出判斷。

  5. 三讀當日

    范雲

    民進黨團書記長

    民主進步黨資格設定應嚴謹一致,不能為特定人開後門

    公視報導:范雲認為參選資格的設定必須嚴謹且一致。

    「不能夠為特定的政治人物開後門」
    不能直接推論

    是黨團政治評價;條文適用所有符合條件者,是否「為特定人」屬動機判斷。

  6. 三讀當日

    許忠信

    立法院民眾黨團立委

    台灣民眾黨主張條文是一般性的

    公視報導:許忠信駁斥修法會成為高虹安條款,稱條文是一般性的,目的是恢復輕罪者的選舉權。

    「我不認同它會成為高虹安的條款,因為它是一般性的,對於輕罪者恢復他憲法保障的選舉權。」
    不能直接推論

    條文文字確實不含人名、適用所有符合條件者;但「不是為高虹安」是對動機的說法,不能由條文反證或證明。

  7. 三讀當日

    翁曉玲

    國民黨立委

    中國國民黨稱修法維護比例原則、並非放水

    世界日報(轉引聯合報)報導:翁曉玲說修法是維護參政權的比例原則,重大詐欺犯罪不得登記,過失輕微而受緩刑或易刑處分者放寬,因此絕對不是放水,更不是因人設事。

    不能直接推論

    轉述;條文確實同時增列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較嚴)與放寬但書(較寬),但「非因人設事」仍是動機說法。

  8. 三讀當日

    莊競程

    民進黨新竹市長參選人

    民主進步黨稱修法替高虹安開後門、干預司法

    聯合報報導:莊競程稱藍白因人設事、修法全台灣只適用高虹安一人,是用立法權干預司法。

    「高虹安如果真的相信自己會贏官司,根本不需要修法。」
    不能直接推論

    引語是對高虹安對官司信心的推論;「只適用一人」與條文適用範圍不符(見d3),他是競爭對手,非中立第三方。

    聯合報轉述與引述聯合新聞網 ↗
  9. 三讀當日

    高虹安

    新竹市長、2026年新竹市長參選人(無黨籍)

    無黨籍稱修法是一般性通案

    公視報導:新竹市長高虹安回應尊重立法院的討論與決議,稱修法並不是針對個人。

    「尊重立法院大家的討論,最後的決議,它並不是針對個人,而是一般性通案的處理。」
    不能直接推論

    當事人自我說明;與條文適用範圍(一般性)一致,但動機仍無法由條文證明。她是條文可能適用的當事人之一,立場有利害關係;無黨籍依自由時報9/4登記報導。

  10. 新竹婦女後援會成立大會

    鄭麗文

    國民黨主席

    中國國民黨稱民進黨以司法壓制高虹安

    據Newtalk報導,鄭麗文致詞稱民進黨在高虹安上任後無所不用其極,司法全面追殺輾壓(記者敘述句,非逐字引語)。

    不能直接推論

    是政黨領袖的政治評價;報導未附法院文書,且助理費案與誣告案是由檢察官與自訴人提起、法院審理,本站不評斷其指控。

    Newtalk轉述Newtalk新聞 ↗
  11. 國民黨新竹行動中常會

    鄭麗文

    國民黨主席

    中國國民黨稱國民黨採現任優先、支持符合資格的現任者

    據Newtalk與中央社報導:鄭麗文說國民黨確立現任優先原則,只要現任者執政成績獲肯定、具連任資格就全力支持;並稱民進黨以國家機器、司法等方式打壓、發動大罷免。

    不能直接推論

    「具連任資格」與中選會10/16審定結果一致;「打壓」「迫害」屬政治評價,報導未附證據,也沒有查到民進黨對此回應。

    Newtalk、中央社、聯合報轉述Newtalk新聞 ↗中央社 ↗聯合新聞網 ↗

DISCREPANCIES

來源與說法有哪些落差?

  1. 三讀票數:57比48,另有報導寫56比49

    中央社、ETtoday與世界日報載三讀57票贊成、48票反對;聯合報6/12報導寫「56票贊成、49票反對」。ETtoday同時載二讀56:49、三讀57:48(出席105人),顯示56:49應是二讀票數。立法院議案頁未列票數,公報未核對。

  2. 「高虹安凍蒜」口號:標題主詞不明確,內文寫現場高喊

    Newtalk標題為「新竹中常會喊「高虹安凍蒜」 鄭麗文:藍白須放下黨派之見」,喊口號的主詞是中常會,容易被讀成鄭麗文喊;內文寫國民黨在新竹市開行動中常會,「儘管新竹市長高虹安並未在場,現場仍高喊」該口號;中央社與聯合報同場稿未提這句口號。本站只能寫「現場有人喊」,不能寫成鄭麗文本人所說。

  3. 「只適用高虹安一人」與條文適用範圍

    莊競程稱修法全台灣只適用高虹安一人(聯合報轉述)。第9款但書的文字是「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不含人名;聯合報與世界日報另報導,修法後其他黨派立委的在審案件若判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也同樣適用。反過來,「為特定人所設」與「不是為特定人」兩種動機說法,條文都無法證明。

  4. 「二審貪汙無罪」不等於二審無罪

    聯合報1/6標題寫「高虹安二審貪汙無罪」,高院新聞稿同時載明她仍被判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6月(如易科罰金)。貪污罪不成立與偽造文書罪成立並存,兩者在選罷法第26條落在不同款(第2款與第9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