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 楊文科 × 竹北天坑
竹北天坑:楊文科一審無罪,官員與建商有罪如何同時成立
新竹地院認為復工決定權在工務處,未足認楊文科明知違法而圖利;同一判決認定官員默許停工期間違法施工77日、建商有違背建築術成規等犯行。檢方已對楊無罪及其他部分上訴,一審結果不是全案定讞或工程無虞的證明。
LEGAL STATUS
第一審楊文科無罪、部分官員及建商有罪;檢方已上訴,未定讞
新竹地院113年度訴字第382號於2026年7月13日宣判,7月15日發布理由摘要。楊文科無罪;前工務處長江良淵應執行6年6月、黃彧思5年2月,豐邑劉樹居與邱崇喆均應執行3年6月。檢方8月7日對楊無罪、官員圖利及建商部分判決提上訴。
READING THE POLITICAL CLAIMS
政治說法怎麼讀?
楊的個人無罪可與官員及建商有罪並存。可核的政治語言問題,是把個人刑事判決外推成整個縣府的公道,或反向以官員有罪推定縣長刑事共犯;兩者都略過法院分別認定的權限與主觀要件。
- 政黨曾公開給個人信任;不能視為司法認定。
起訴時相信清白,不能代替案情審理
國民黨發言人一方面說尊重調查、一方面相信楊清白。此話聚焦楊個人,未分析復工核准權、停工期間違法施工與建商未按圖施工的不同證據。若只擷取『清白』可能提前結束讀者對同案公共安全的追問。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發言人也可能是在維護黨籍縣長的無罪推定,且她同時要求司法程序釐清;未取得證據證明其意圖阻止調查。
- 個人無罪部分有一審支持;團隊概括清白與同案判決不符。
判後『還縣府團隊公道』超出個人無罪範圍
法院說專案小組只有諮詢作用,復工權在工務處,且沒有足夠證據認楊明知違法而圖利;但同案明確認定江、黃默許停工期間違法施工77日,建商有施工及文書等犯行。把這個判決說成每項縣府決策均以安全為先,省略同案有罪與居民損害脈絡,可能降低行政問責壓力。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楊可能是在陳述他本人及未涉案團隊成員的工作立場;法院對楊無罪的理由也確實支持他反駁個人圖利指控。
- 對團隊清白敘事的反駁有判決支撐;政治動機尚未證實。
追問行政責任有根據,『切割』仍是評論
歐陽霆指出處長有罪與縣長自稱欣慰的張力,提醒讀者無罪不會消除行政、管理與公安問題。惟『切割下屬』『卸責自保』涉及動機判斷;判決沒有認定楊知道江、黃默許偷施工,不能據官員有罪反推楊有刑事責任。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縣長的欣慰可僅指個人刑事無罪,同時仍需回應建案監督失靈;可要求他提出具體改善紀錄,而非猜測心理。
- 檢方上訴已發生;終局說法過早。
『還原真相』仍受二審檢驗
楊判後說司法還原事實,而檢方8月7日對楊無罪與其他部分提起上訴。上訴並不表示一審一定有錯,卻意味刑事結果尚未確定;各黨在支持或批評時都應加上相同的一審標籤。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判後即時回應可合理反映當時的裁判結果;只要明確說是一審,就不必禁止當事人表達欣慰。
- 地方黨部曾提出政治操作框架,具體操作者與手段未證。
「政治操作」的反駁需要指出可檢驗的行為
國民黨縣黨部以一審無罪對照外界臆測或政治操作,凸顯無罪推定與依證據裁判;但未具體列出誰在何時以何方法影響司法,也未提到同判決官員與建商有罪及檢方仍可上訴。此框架可能把對公共安全與行政督導的質疑一併視為政治攻擊。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黨部也可能只是反對在判決前預斷楊個人犯罪;同日民眾黨、民進黨地方回應均承認司法程序並追問公共安全或行政分寸。
接下來可以追問什麼?
- 縣長所稱『縣府團隊公道』是否包含一審遭判有罪的工務處人員?
- 復工核准當時有哪些安全資料,誰具最後決定權;停工期間偷施工又由誰知悉與制止?
- 縣府對77日違法施工與八次塌陷採取了哪些行政究責及安全改善,公開紀錄在哪裡?
- 二審對楊、官員及建商各部分如何處理?
依法院官方一審新聞稿與已報導上訴狀態分析;不猜測個人心理、黨群體知情或二審結果。
沿時間線核對完整脈絡 ↓SUBJECTS
本案涉及的人物與機構
- 楊文科新竹縣長 / 本案一審無罪被告
- 江良淵、黃彧思前工務處長、工務處承辦員 / 本案一審有罪被告
- 劉樹居、邱崇喆等豐邑相關人員建商及承攬工程相關被告
- 楊智伃國民黨發言人
- 歐陽霆新竹縣議員
- 國民黨新竹縣黨部地方黨部
EVIDENCE TIMELINE
事件、說法與文書分開列。
日期相近可以並列,但不是動機、掩護或因果證明。每個節點都保留來源與不能推論的範圍。
- 文書/程序中央社檢方起訴及政黨回應報導中國國民黨縣長及同案其他被告
新竹地檢署 / 楊文科 / 江良淵 / 黃彧思 / 豐邑相關人員
檢方起訴楊文科等12人
檢方指控縣長、官員及建商涉案;起訴只表示檢方主張進入審理,不是法院已認定有罪。
- 公開發言中央社記者會採訪;政黨原始逐字稿未取得中國國民黨
楊智伃 / 中國國民黨
國民黨發言人稱尊重調查並相信楊清白
楊智伃表示尊重檢調司法調查,相信楊文科清白,期待司法程序還原真相。
- 公開發言中央社庭訊報導,當事人陳述中國國民黨
楊文科
楊文科在言詞辯論終結時主張無不法利益
楊文科表示未收受不法利益,與建商接觸屬公事,否認檢方圖利指控。
- 文書/程序法院官方宣判新聞稿,7月15日發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楊文科 / 江良淵 / 黃彧思 / 豐邑相關人員
楊無罪,官員與建商分別有罪
法院認楊指示成立的專案小組僅供諮詢、復工決定權屬工務處;復工時依安全裁量的專業審查不足證明楊明知違法圖利。另認江、黃明知停工仍默許違法施工77日,圖利3984萬801元;建商未按圖施工等罪成立。
- 公開發言媒體轉述其臉書聲明;原貼網址未取得中國國民黨
楊文科
楊文科稱判決還個人與縣府團隊公道
楊表示判決使其清白獲還原,縣府決策以公共安全為最高原則,對居民不安責無旁貸。
- 公開發言民視轉述議員批評;原貼未取得民主進步黨
歐陽霆
歐陽霆批縣長以個人無罪切割有罪下屬
歐陽霆指出前工務處長遭判6年6月,質疑楊文科以縣府清白說法迴避行政責任。
- 公開發言聯合報具名採訪;各方原始稿未取得國民黨、民眾黨、民進黨各自回應
國民黨新竹縣黨部 / 徐欣瑩 / 邱臣遠 / 蘇仁鑑
地方藍白綠對一審結果分別表態
國民黨縣黨部稱一審顯示司法應依證據而非政治操作;徐欣瑩說正義終會到來。民眾黨邱臣遠要求持續檢查建物與道路安全;民進黨蘇仁鑑稱尊重司法並提醒首長行政分寸。
- 文書/程序中央社檢方上訴報導
新竹地檢署 / 楊文科 / 江良淵 / 黃彧思
檢方對楊文科無罪與同案多項部分提上訴
檢方對楊無罪、兩官員圖利及部分建商判決提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
DISCREPANCIES
來源與說法有哪些落差?
楊個人無罪與縣府團隊清白不是同一命題
一審無罪理由聚焦楊文科未被證明明知違背法令圖利及復工權限歸屬;同案兩名工務處人員因默許違法施工而有罪。政治聲明若將個人判決推及整個團隊,省略了同案有罪認定。
准許復工與停工期間偷施工分屬不同事實
法院認行政機關的復工核准應按當時安全資料評斷,不能以事後塌陷倒推楊明知濫權;另認江、黃明知停工期間違法施工仍默許77日。兩項判斷並不矛盾。
一審尚非定讞
檢方8月7日已就楊無罪與其他部分上訴;把7月判決稱作全案最終結論會抹去仍在進行的程序。
STATEMENTS × ACTIONS
誰怎麼說,後來又做了什麼?
言論、表決與後續議事行為逐筆列出;時間接近或立場一致,仍不能代替個別動機證據。
收錄國民黨發言人與地方黨部、楊本人庭上與判後說法、民進黨議員與黨部、民眾黨地方人士判後回應;對照同案官員、建商判決及檢方上訴。
「所有政治人物」如何定義?
檢索法院原文、中央社程序報導、國民黨與縣府公開回應、楊文科及議員貼文線索,將可取得原文與媒體轉述分級。
未取得足以逐字核對的國民黨立委『政治追殺』原始記者會全文;不把新聞標題當成全黨主張。
楊及歐陽霆判後臉書原貼網址、國民黨地方黨部原始聲明、縣府原始聲明及完整判決書本文未取得;法院官方宣判稿提供判決理由摘要,仍須追蹤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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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伃
國民黨發言人
發言人同時表示尊重司法程序與相信楊文科清白。
不能把個人清白信任擴張為替同案官員或建商背書,也不能據此證明政治追殺。
楊文科
新竹縣長、被告
楊主張未收不法利益,稱與建商接觸為公務。
當事人說法須與法院後續判決分開;有罪與無罪均不可由單一陳述推出。
楊文科
新竹縣長
楊稱判決還個人及縣府團隊公道,表示縣府以公安為優先。
個人無罪可由判決支持,整體團隊清白則與同案官員有罪不合;行政績效也不是刑事判決範圍。
歐陽霆
民進黨新竹縣議員
歐陽霆批評楊用個人無罪概括縣府清白,要求正視被判有罪官員及居民安全。
行政問責可獨立於刑責;『切割下屬』是評論,不能替代對楊主觀犯意的證據。
國民黨新竹縣黨部
地方黨部
表示尊重判決,稱楊無罪顯示司法應依證據而非外界臆測或政治操作。
依證據判斷楊個人刑責合理,但並未指出何人何舉構成政治操作,也不能蓋過官員建商有罪。
邱臣遠
民眾黨新竹黨部主委、竹北市長參選人
表示居民對居住安全的疑慮不會因刑事判決消失,要求複查結構與道路並公開工程資訊。
公安問責可與楊個人無罪並存;亦不能由塌陷直接推導楊刑事圖利。
蘇仁鑑
民進黨新竹縣黨部主委
表示尊重司法及檢方是否上訴,提醒行政首長在行政過程中注意分寸。
這是程序及行政監督說法,不能寫成民進黨黨部宣稱楊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