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 黃逸豪遭撞 × 跨境鎮壓起訴

黃逸豪遭撞案起訴5人:檢方所載「K」的指示、現行法缺口與修法進度

新北地檢署10/21起訴5人,稱他們接受暱稱「K」的大陸地區人士出資,跟監並駕車衝撞黃逸豪。起訴不是有罪,K是誰與是否受中共指示法院尚未認定;現行反滲透法沒有單獨處罰這類跟監、傷害,行政院說正研議修法,草案尚未公布。

15 個時間節點19 筆公開來源

LEGAL STATUS

5人已起訴;一審尚未判決

新北地檢署10月21日以重傷害未遂、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嫌起訴5名被告(鄭姓被告另涉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求刑2年7月至5年6月以上;5人在偵查中均經法院裁准羈押禁見。起訴不是有罪,被告可答辯,一審判決後仍可上訴。「K」為暱稱,新聞稿未列出其身分或與中共機關連結的可檢驗證據,法院尚未認定。

CASE READING

這份資料帶來的判讀

「中共指使」是檢方起訴所載,法院尚未認定;現行反滲透法缺的是「受境外指示」的跟監與傷害規範,行政院的修法草案至今未見公布。

最後核對:2026 年 10 月 23 日。

2026 年 10 月 21 日,新北地檢署起訴 5 人,說他們接受暱稱「K」的大陸地區人士指示與資金,非法蒐集相聲演員黃逸豪的個資,並預謀駕車衝撞使他住院、無法在 9 月 20 日演出。起訴是檢方主張,不是有罪。

新聞稿載:K 以 45 萬元委託鄭姓被告,鄭姓被告 7 月 25 日起跟監並在機車裝 GPS,取得 25 萬元前金;其他 4 人分工購車、埋伏、衝撞。9 月 11 日下午 4 時 54 分許撞擊發生,檢方稱黃姓被告聽到慘叫停手,黃逸豪右骨盆挫傷;K 因傷勢輕拒付 20 萬元尾款。

罪名是重傷害未遂與個資法,鄭姓被告另涉竊錄;求刑 2 年 7 月到 5 年 6 月以上。5 人偵查中均經裁准羈押禁見,一審判決前仍可答辯,判決後仍可上訴。

「中共指使」要分開看。新聞稿事實欄只寫暱稱 K 的大陸地區人士;「中共涉嫌透過跨境鎮壓手段」出現在求刑與強調段,未列 K 身分的證據。卡米地案 9 月底起訴時,檢方稱指使者是「不詳人士」。目前外界從新聞稿檢驗不到這一層,法院也尚未認定。

黃逸豪 10 月 21 日在臉書說,自己只是用兩分半鐘罵了習近平,就遭遇潑糞與蓄意衝撞,並期待傅崐萁推動立法。傅崐萁同日表示任何人都不應因言論遭暴力威脅,要求政府公開可公開的證據、指使者、金流與調查進度並檢視制度漏洞;黃逸豪晚間回應,要立委把法案審出來。

現行法能處罰到哪?重傷害罪是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未遂也罰(刑法第 278 條)。反滲透法第 6 條只把「受境外指示」放進刑法第 149 至 153 條與集遊法第 31 條之罪的加重(反滲透法)。新聞稿說,現行反滲透法對本案的跟監、傷害尚未完整規範,起訴罪名裡沒有反滲透法(新北地檢署新聞稿)。缺的是「受境外指示」這一層,不是行為無法處罰。

修法進度:行政院長卓榮泰 10 月 13 日說要讓受境外指示的跟監、騷擾、威脅有罪責;10 月 21 日行政院稱研議修法;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 10 月 22 日稱「這個應該會很快就會提出來」。到 10 月 23 日,本站沒有查到院會通過或送立法院的紀錄,草案內容也沒公布。

能確認的是起訴內容、現行條文與修法方向。不能推出的是 5 人有罪、K 確為中共機關,或草案內容與時程。來源:新北地檢署、台灣政治帳本。

READING THE POLITICAL CLAIMS

政治說法怎麼讀?

這件事有三本帳:檢方起訴所載的事實、現行法能處罰到哪、修法進度。公開資料能確認的是:5人被起訴、被訴罪名與求刑、檢方自述現行反滲透法對這類跟監與傷害尚未完整規範、行政院說研議修法。不能推出的是:K確為中共指使、5人有罪,或修法內容與時程。

同一件事的三本帳

把起訴所載事實、現行法與修法分開。每列只寫目前公開來源能支持的狀態。

帳目公開紀錄目前狀態不能推出
檢方所載事實K以45萬元委託蒐集個資並使黃逸豪受傷住院;5人分工;9/11撞擊致右骨盆挫傷10/21起訴;一審未判決不能寫成已有罪,也不能寫成K確為中共機關
被訴罪名與求刑重傷害未遂、個資法;鄭另涉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求刑2年7月至5年6月以上檢方求刑,法院未裁量不能寫成判決刑度
反滲透法第6條僅加重刑法第149至153條與集遊法第31條之罪;新聞稿稱對跟監、傷害尚未完整規範現行法;本案未依該法起訴不能寫成現行法無法處罰任何行為
修法進度10/13卓榮泰表態;10/21行政院研議;10/22陸委會稱很快提出未見院會通過或送立法院不能推定草案內容或通過時程

表格可左右滑動。

  1. 證據基礎在新聞稿未公開

    「中共指使」是起訴所載,不是判決認定

    新聞稿事實欄寫的是暱稱「K」之大陸地區人士出資與指示,鄭姓被告把資料交給K、收前金25萬元;求刑段才寫「中共涉嫌透過跨境鎮壓手段」。外界看得到的是金額與分工,看不到K身分的證據。卡米地案檢方也稱「不詳人士」。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檢方可能掌握通訊或金流證據而未寫入新聞稿;也可能K只是中國籍中間人。這些都要等起訴書、審理與判決,不能由新聞稿推出。

  2. 現行法仍可處罰傷害,但反滲透法沒有單獨規範

    缺口在「受境外指示」這一層,不是行為無法處罰

    檢方以重傷害未遂(刑法第278條,5年以上12年以下,未遂罰)起訴;反滲透法第6條僅加重刑法第149至153條與集遊法第31條之罪,新聞稿說現行法對跟監、傷害尚未完整規範。所以起訴罪名裡沒有反滲透法,求刑也是依一般刑法與個資法。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陸委會的「無法可罰」是指受境外指示這層沒有罰則,並非說傷害本身無罪;兩種說法對象不同,需分開讀。

  3. 行政院研議、尚未見院會通過

    修法:方向有表態,草案與時程仍空白

    卓榮泰10/13說會在反滲透法加強受境外指示的跟監、騷擾、威脅罪責,10/21行政院稱研議修法,10/22陸委會稱「很快」提出。10/23前未見院會通過或送立法院的報導。立法院另有1月聯席審查後擱置的多份草案,內容與院版是否相同未知。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很快」可能是數日也可能更久;擱置草案是否會併案,取決於院版與委員會安排,現有資料回答不了。

  4. 黃逸豪問立法進度;傅崐萁問證據公開與制度檢視

    兩邊追問的不是同一件事

    黃逸豪貼文要傅崐萁推動立法、審法案;傅崐萁新聞稿要求政府公開證據、指使者與金流並檢視制度漏洞,報導未見他對特定修法條文表態。兩者都是公開說法,不能互相證明對方立場。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傅崐萁要求公開證據,可能是在等法案文字再表態,也可能不同意修法方向;報導未載,本站不推測。

接下來可以追問什麼?
  • 起訴書是否列出K與中共機關連結的證據?法院如何看待?
  • 行政院版反滲透法修正草案何時公布,是否把跟監、騷擾、威脅單獨入罪?
  • 卡米地案與新北案是否有其他共同被告或境外人士被追查?

截至2026-10-23,新北地檢署新聞稿全文已讀,起訴書、被告答辯、K的證據均未公開;臺北地檢署網站新聞稿列表查無卡米地案新聞稿,該案依中央社。黃逸豪臉書原文、傅崐萁新聞稿全文未取得,皆依媒體轉述。

沿時間線核對完整脈絡 ↓

SUBJECTS

本案涉及的人物與機構

  • 黃逸豪相聲演員;本案告訴人(公眾人物)
  • 鄭、游、黃、范、廖姓5名被告本案被告(新聞稿已遮蔽姓名,本站只用姓氏)
  • 傅崐萁立法院國民黨團總召
  • 行政院(卓榮泰、李慧芝)與陸委會(梁文傑)行政部門,負責研議反滲透法修正

EVIDENCE TIMELINE

事件、說法與文書分開列。

日期相近可以並列,但不是動機、掩護或因果證明。每個節點都保留來源與不能推論的範圍。

  1. 文書/程序
    媒體報導(單一來源)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多份反滲透法修正草案聯席審查後擱置

    自由時報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月12日聯席審查多份反滲透法修正草案(含擴大至擬參選人、增訂最低刑度等),詢答後未再進展;該報並載民進黨團指控藍白兩黨阻擋。

  2. 文書/程序
  3. 文書/程序
    檢察機關新聞稿

    新北地檢署 / 鄭姓被告

    鄭姓被告開始跟監、機車裝GPS

    新北地檢署新聞稿:鄭姓被告自7月25日起至8月間,以跟監與在告訴人機車裝GPS定位器等方式掌握行蹤,並將蒐集資料交給「K」,取得25萬元前金。

  4. 文書/程序
    檢察機關新聞稿

    新北地檢署 / 黃逸豪 / 被告5人

    永和區住家附近的撞擊

    新聞稿載:9月11日下午4時54分許,黃姓被告駕車衝撞騎機車返家的黃逸豪,聽到慘叫停止,致其右骨盆挫傷、未發生重傷害結果。

  5. 文書/程序
    檢方起訴所載(媒體報導)

    臺北地檢署

    卡米地潑穢物案起訴2人

    北檢依教唆恐嚇危害安全、教唆毀損等罪起訴劉姓男子,依恐嚇、毀損等罪起訴郭姓男子;檢方稱劉男受中國大陸「不詳人士」指使、郭男坦承並供出劉男,劉男始終否認;求刑1年10月與1年8月。

  6. 公開發言
  7. 文書/程序
  8. 公開發言
    立法院答詢(中央社轉述)民主進步黨

    卓榮泰 / 林宜瑾

    卓榮泰:反滲透法要讓跨境鎮壓有罪責

    民進黨立委林宜瑾質詢主張刑法增訂協助跨境鎮壓專章;行政院長卓榮泰答詢稱將在反滲透法加強,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資助而跟監、騷擾、威脅,必須要有罪責,盼立法院盡速通過。

  9. 文書/程序
    檢察機關新聞稿

    新北地檢署 / 被告5人

    新北地檢署起訴5人

    新聞稿:鄭、游、黃、范、廖姓5名被告涉重傷害未遂、個資法罪嫌,鄭姓被告另涉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請法院從一重處斷;求刑5年6月、5年、4年、3年6月、2年7月以上;稱接受暱稱「K」之大陸地區人士指示與資金,45萬元委託,25萬元前金,K因傷勢輕拒付20萬元尾款。

  10. 公開發言
    當事人公開貼文(中央社轉述)

    黃逸豪

    黃逸豪臉書:感謝調查人員並喊話傅崐萁

    黃逸豪在臉書粉絲專頁寫「我只是在台灣的舞台上,用兩分半鐘罵了習近平,就先後遭遇潑糞與蓄意衝撞。」並以花蓮子弟身分,期待傅崐萁在立法院推動相關立法。

  11. 公開發言
    政府說法(中央社轉述)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

    行政院:已提報協處平台,研議修法

    李慧芝回應記者:本案已提報「因應跨國鎮壓跨機關協處平台」,政府正研議修法嚇阻在地協力者配合中共在台犯罪,並稱表演藝術受憲法第11條保障。

  12. 公開發言
    政黨黨團說法(中央社轉述)中國國民黨

    傅崐萁

    傅崐萁新聞稿與臉書貼文回應

    中央社轉述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新聞稿:任何人都不應因言論遭暴力威脅,如司法證實境外勢力指使須追查到底,並要求政府公開可公開的證據、指使者、金流及調查進度、檢視制度漏洞;臉書貼文另稱「很震驚」,要政府把金流、指使者、共犯「全部給我揪出來,重判」。

  13. 公開發言
    當事人公開貼文(媒體轉述)

    黃逸豪 / 傅崐萁

    黃逸豪晚間回應傅崐萁

    報導稱黃逸豪晚間再發文,指傅崐萁通篇似乎沒有提到跨境鎮壓的立法問題,並寫「立法委員去立法啊!協商要到啊!法案要審啊!」

  14. 公開發言
    當事人公開貼文(ETtoday轉述)

    黃逸豪

    黃逸豪凌晨4點聲明

    ETtoday稱黃逸豪10/22凌晨列4點聲明:10/21接獲台北市議員侯漢廷(並轉達立委徐巧芯慰問)與台北市長蔣萬安電話,他請蔣支持推動跨境鎮壓立法;台灣基進黨參選人吳欣岱團隊也聯繫;他寫「政治立場可以不同,但希望遇到外敵時台灣人能夠一致對外」。

  15. 公開發言
    機關記者會(媒體轉述)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

    梁文傑:現行法未涵蓋,修法「應該會很快就會提出來」

    梁文傑稱,受中共指示跟監或傷害,現行反滲透法沒有規範,檢察官只能用個資法、傷害罪;修法版本要更周延,「這個應該會很快就會提出來」;並稱法界近年傾向由被指為上游者自證不是,否則可反向推定,舉馬治薇案為例。

STATEMENTS × ACTIONS

誰怎麼說,後來又做了什麼?

言論、表決與後續議事行為逐筆列出;時間接近或立場一致,仍不能代替個別動機證據。

6具名評論節點
5政治人物
1爭議階段

2026年1月至10月23日:卡米地案、新北案起訴、黃逸豪公開貼文、行政院與陸委會說明、傅崐萁回應與既有修法草案進度。

「所有政治人物」如何定義?

以新北地檢署新聞稿與全國法規資料庫為第一手,中央社、自由時報、ETtoday的具名報導補足各方說法;各方說法並列,不作投票建議。

不寫被告全名與其他個資;不推論被告動機或更大的組織;羅智強等其他政治人物回應因頁面無法讀取未收錄;不採聚眾妨害秩序等與新聞稿不符的罪名寫法。

起訴書全文、K的證據、被告答辯、臺北地檢署卡米地案新聞稿、行政院修法草案條文與黃逸豪臉書原文均未取得;傅崐萁新聞稿與臉書貼文全文未取得。

找到 6 則,顯示 6 則

  1. 2026 九合一選舉期間

    卓榮泰

    行政院院長

    民主進步黨要讓跨境鎮壓有罪責

    在立法院答詢說,將在反滲透法加強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資助而從事跟監、騷擾、威脅等行為,必須要有罪責,盼院版提出後立法院盡速通過。

    「必須要有罪責」
    不能直接推論

    引文為中央社轉述用語,非逐字直接引語;條文尚未公布,不能推定內容。

    中央社轉述中央社 ↗
  2. 2026 九合一選舉期間

    黃逸豪

    相聲演員、告訴人

    無黨派(公眾人物)公開自身經歷並點名傅崐萁

    在臉書貼文稱自己用兩分半鐘罵習近平,就遭遇潑糞與蓄意衝撞,期待傅崐萁推動相關立法。

    「我只是在台灣的舞台上,用兩分半鐘罵了習近平,就先後遭遇潑糞與蓄意衝撞。」
    不能直接推論

    是告訴人的陳述與期待;「出自中共」的部分是檢方起訴所載,法院尚未認定。

    中央社、ETtoday轉述貼文中央社 ↗ETtoday新聞雲 ↗
  3. 2026 九合一選舉期間

    傅崐萁

    立法院國民黨團總召

    中國國民黨譴責暴力、要求公開證據並追查到底

    中央社轉述其新聞稿:任何人都不應因言論遭暴力威脅,若司法證實境外勢力指使須追查到底,要求政府以證據說話、檢視制度漏洞;臉書貼文要求把金流、指使者、共犯全部揪出重判。

    「金流、指使者、還有沒有共犯,全部給我揪出來,重判!」
    不能直接推論

    引文為臉書貼文直接引語;新聞稿與貼文均非全文取得。報導未見他對特定修法條文表態,不能推定支持或反對。

    ETtoday(鏡週刊稿)引述臉書貼文;中央社轉述新聞稿中央社 ↗ETtoday新聞雲 ↗自由時報 ↗
  4. 2026 九合一選舉期間

    黃逸豪

    相聲演員、告訴人

    無黨派(公眾人物)要求立法而非只表態

    晚間回應傅崐萁貼文,說警方已抓到人、檢調也掌握證據,要立委把法案審出來。

    「立法委員去立法啊!協商要到啊!法案要審啊!」
    不能直接推論

    是對特定政治人物的評論;不是對案情或修法內容的認定。

    ETtoday、自由時報轉述貼文ETtoday新聞雲 ↗自由時報 ↗
  5. 2026 九合一選舉期間

    李慧芝

    行政院發言人

    已提報協處平台,研議修法

    表示對跨國鎮壓無法容忍,案件已提報協處平台,並研議修法嚇阻在地協力者配合中共在台犯罪。

    「研議修法嚇阻在地協力者配合中共在台犯罪」
    不能直接推論

    引文為中央社轉述用語,非逐字直接引語;「配合中共」是政府定性。

  6. 2026 九合一選舉期間

    梁文傑

    陸委會副主委

    現行法有缺口,修法很快提出

    在記者會稱現行反滲透法未涵蓋受中共指示的跟監與傷害,版本應很快提出,並希望朝野支持,也呼籲審議擱置中的國安法修正案。

    「這個應該會很快就會提出來」
    不能直接推論

    「很快」沒有日期;官員對法界趨勢的描述不等於法院見解。

    ETtoday、自由時報轉述記者會ETtoday新聞雲 ↗自由時報 ↗

DISCREPANCIES

來源與說法有哪些落差?

  1. 起訴罪名:新聞稿與部分報導不一致

    新北地檢署新聞稿載罪名為重傷害未遂、個資法(鄭另涉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並說明反滲透法第6條等罪嫌因現行法「尚未完整規範」未另處分;自由時報10/21另一則報導卻寫成「起訴聚眾妨害秩序罪、恐嚇危害安全罪」並「依反滲透法第6條加重」,同報較早一則則轉述檢方認為不符聚眾施強暴與恐嚇。本站以新聞稿為準,不採後者寫法。

  2. 「K」是暱稱,「中共指使」是檢方定性,證據未公開

    新聞稿事實欄只寫暱稱「K」之大陸地區人士出資指示;「中共涉嫌透過跨境鎮壓手段」出現在求刑與強調段。新聞稿未載K的真實身分或其與中共機關的連結證據。卡米地案檢方同樣稱「不詳人士」。陸委會則稱法界近年可由被指上游者自證非是,否則反向推定(官員說法,非本案認定)。

  3. 現行法不是無法處罰,缺的是「受境外指示」這一層

    梁文傑稱檢察官只能用個資法與傷害罪;陸委會10/5稱此類跟拍在台灣「無法可罰」。但新聞稿求刑依重傷害未遂(刑法第278條,5年以上12年以下,未遂罰),反滲透法第6條僅加重刑法第149至153條與集遊法第31條之罪。缺口是跟監、傷害本身未被反滲透法單獨規範,而非行為無罪。

  4. 撞擊時間寫法不同

    中央社寫黃姓被告9月11日「下午4時許」衝撞;新聞稿載當日上午7時31分許出發埋伏、下午4時54分許衝撞。本站採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