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 李貞秀 × 資格與黨紀

李貞秀:立委資格爭議未見終局判決,黨紀除名已使席位遞補

民眾黨以中選會審查、當選證書、宣誓及兩岸條例特別法主張李可任職;內政部和陸委會分別提出國籍與兩岸戶籍資格疑義。4 月民眾黨因言行及辭職補償爭議開除黨籍,中選會公告許忠信遞補。除名改變不分區席位,沒有裁判先前兩項資格爭議。

11 個時間節點22 筆公開來源

LEGAL STATUS

已因除名喪失不分區席位;原參選與就職資格爭議未見終局司法認定

民眾黨中評會 2026 年 4 月 13 日除名即日生效;立法院同日依公職選罷法第 73 條第 2 項註銷名籍,中選會 4 月 15 日公告許忠信遞補,許於 4 月 22 日宣誓。李已於 4 月 21 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本訴(115 年度訴字第 510 號),請求確認遞補公告無效、備位撤銷;截至 10 月 5 日未核到該本訴結果。另案停止執行於 5 月 6 日因未先訴願、欠權利保護必要遭駁回,黨籍假處分亦遭駁回;均不是國籍、戶籍或黨紀實體終局判決。李另以無黨籍登記竹北市長,屬不同選舉程序;截至 10 月 5 日未核到資格審定結果。

READING THE POLITICAL CLAIMS

政治說法怎麼讀?

可問民眾黨在2023年提名及2026年支持就職時核過哪些身分文件;也應完整呈現黨團的兩岸特別法抗辯及中選會完成選務審查。4月黨紀除名有自己的事實爭議與法律效果,不會回頭裁決國籍問題。

同一個人,五種不同問題

先辨認每一步由誰處理、回答哪個問題。以下列的是主管機關主張及已發生程序,資格爭議未見終局司法認定。

問題與處理者目前可核紀錄這一步未回答什麼
放棄國籍|內政部、立院與黨團內政部2/2主張適用國籍法第20條;民眾黨團3/11援兩岸特別法抗辯。適用哪套法律及放棄程序是否完成,仍須法律與申請文件對照。
大陸戶籍與參選資格|陸委會、中選會中選會稱2023年已審查;陸委會質疑2025年才提交註銷證明及文件日期。提交日期不等於實際註銷日期;十年資格須查當時文件。
黨紀|民眾黨中評會4/13除名,理由涉及黨譽、違紀及辭職補償爭議;李否認金錢對價。黨的處分不是國籍判決;補償爭議還缺完整會議紀錄。
席位|立法院、中選會4/13註銷名籍;4/15公告許忠信遞補。席位依不分區黨籍規定變動,沒有裁判原參選資格。
行政救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21本訴115訴510收案,結果未核到;5/6另案115停34因程序欠缺駁回停止執行。暫時救濟駁回不是本訴判決,也不是資格實體終局認定。

表格可左右滑動。

  1. 民眾黨團援憲法增修與兩岸條例主張國籍法不宜直接適用陸配,並以頒證宣誓主張完成程序;協商尚未解決法條適用及戶籍文件時點。

    特別法抗辯與選務程序均須對上具體文件

    這是實體法與程序並行的抗辯,不能說黨團只拿頒證宣誓迴避國籍法;但「完成所有法定程序」仍不足單獨證明2023年兩岸戶籍轉換與十年資格。可核黨提名審查清單、中選會當時所見文件、放棄國籍申請日期、戶籍註銷及提交證明的不同日期。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黨團可能認為兩岸條例相對國籍法有特別法優先性,同時主張已就任者在終局認定前應保有職權;這與韓國瑜協商結語相近,但法律適用仍待權責程序判斷。

  2. 內政部及陸委會提出不同時點、法條和證明要求。

    國籍與戶籍不是一張證書的同一問題

    內政部問就職前是否辦理放棄中國國籍;民眾黨團援兩岸條例特別法反對直接適用國籍法;陸委會另問提名登記時大陸戶籍是否註銷、十年資格如何起算。李稱放棄申請遭拒,另提出記載1993年註銷的文件;陸委會2月13日質疑文件日期及效力。全稱「身分歧視」可能抹平文件爭點,全稱「確定違法」則跳過法理解釋與終局程序。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黨團對大陸人民能否直接套用一般外國國籍法有不同憲法與兩岸法解釋;部會則主張公職單一忠誠要求,均待權責程序檢驗。

  3. 中評會處理的是黨紀;中選會因不分區黨籍規定公告遞補。

    除名改變席位,未回答提名把關

    「先護航後開除,所以國籍違法」錯接兩條理由;「已開除,所以提名無須說明」則避開黨的政治責任。可追問2023年及2026年黨內何時取得身分文件與部會意見,不預設全黨知情。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4月處分可能因新言行與黨內紀律,與2月主張應有就職職權並非邏輯矛盾。

  4. 黨指4月7日要求金錢,李否認;李4月13日稱不提訴訟,4月21日就席位遞補提出行政本訴,另聲請停止執行。

    補償指控與不訴訟說法均有待逐步核對

    補償爭點應公開會議紀錄、錄音及雙方完整答辯;後續行政本訴及另案保全是可核的行動變化,不能倒推4月心理動機。5月停執行因程序欠缺遭駁回,不代表本訴已判決。把黨內指控寫成刑事賄賂、或把李的否認寫成法院已採信,都越界。

    還有哪些合理解釋?

    李可能因除名後名籍處理改變救濟選擇;黨也可能依新取得資料評議,原因待原始紀錄。本訴結果另待查核。

接下來可以追問什麼?
  • 2023年黨提名審查取得哪些國籍及戶籍文件?
  • 中選會原審查與陸委會後來的證明主張差在哪個日期、哪份文件?
  • 李赴中申請放棄國籍有何受理或拒絕紀錄?
  • 4月7日黨內會議紀錄與錄音能否供雙方核對?
  • 115訴510行政本訴、黨籍民事爭議或地方選委會其後是否各自作出實體認定?

截至2026-10-05,已核席位遞補、4月21日行政本訴收案及5月另案停止執行駁回;未核到115訴510本訴結果、國籍與戶籍爭議的終局司法判斷。民眾黨4月14日官網公告載4月13日裁決,未核到4月7日會議錄音及李原始聲明。立院協商PDF與陸委會2月原頁僅從搜尋索引核到段落,原檔下載失敗或回傳403。

沿時間線核對完整脈絡 ↓

SUBJECTS

本案涉及的人物與機構

  • 李貞秀2026 年 2 月至 4 月民眾黨不分區立委 / 原陸配 / 除名後無黨籍竹北市長登記參選人
  • 台灣民眾黨提名政黨 / 黨紀處分機關
  • 內政部國籍法主管機關
  • 大陸委員會兩岸條例主管機關
  •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與遞補公告機關
  • 立法院就職與名籍機關
  • 許忠信遞補不分區立委

EVIDENCE TIMELINE

事件、說法與文書分開列。

日期相近可以並列,但不是動機、掩護或因果證明。每個節點都保留來源與不能推論的範圍。

  1. 公開發言
  2. 文書/程序
  3. 文書/程序
  4. 公開發言
  5. 文書/程序
    立院 PDF 搜尋索引及中央社協商報導

    韓國瑜 / 陳清龍 / 內政部 / 陸委會 / 中選會

    資格協商無共識,黨團援兩岸特別法與選務程序

    陳清龍主張依憲法增修條文與兩岸條例特別法,國籍法不宜直接適用陸配;亦以中選會審查、頒證及宣誓稱程序完備。內政部問放棄中國國籍證明,陸委會問大陸戶籍證明與參選時資格。韓國瑜稱事實法律待釐清,在最終認定前尊重已宣誓職權。

  6. 公開發言
    民眾黨中評會4月14日官網公告及李本人回應報導台灣民眾黨

    民眾黨中評會 / 李貞秀

    中評會開除黨籍,李否認以辭職換利益

    中評會4月13日列言行損害黨譽、連續違紀與4月7日辭職補償爭議,依黨紀準則第32、36條除名,即日生效;官網次日刊出裁決。李接受處分,但否認要求金錢作辭職對價。

  7. 文書/程序
    中選會原公告台灣民眾黨

    中選會 / 許忠信

    許忠信公告遞補

    中選會循黨籍除名與立院名籍程序,公告許忠信遞補。

  8. 文書/程序
    中央社引法院收案及司法院後續新聞稿

    李貞秀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李提行政本訴,法院分案115訴510

    李告中選會與立法院,先位請求確認許忠信遞補公告無效、備位請求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4 月 21 日收狀分案;停止執行另拆一件停字案。

  9. 文書/程序
  10. 文書/程序
    中央社司法報導

    李貞秀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另案停止執行聲請遭程序駁回

    李4月21日提起的115訴510本訴另分停止執行案;法院5月6日以未先訴願、欠權利保護必要駁回停執行聲請,可抗告。黨籍假處分也遭駁回。

  11. 公開發言

STATEMENTS × ACTIONS

誰怎麼說,後來又做了什麼?

言論、表決與後續議事行為逐筆列出;時間接近或立場一致,仍不能代替個別動機證據。

5具名評論節點
4政治人物
3爭議階段

提名就職、國籍及戶籍疑義、4月中評會與李回應、遞補、4月行政本訴收案及5月暫時救濟。

「所有政治人物」如何定義?

以中選會、內政部、政黨原稿對照立院協商搜尋索引和具名報導,按權責機關拆分;區分民眾黨團特別法論點、選務程序與戶籍文件時點。

立院協商 PDF 全文、陸委會2月原頁及李個人原貼未直接開啟;其內容只用明示的搜尋索引或媒體轉述。4月中評會公告已讀官網原文,但未取得4月7日會議錄音及完整紀錄。

無終局資格判決;不預斷中國國籍與兩岸戶籍的不同法理解釋。

找到 5 則,顯示 5 則

  1. 遞補就職

    台灣民眾黨

    提名政黨

    台灣民眾黨頒證宣誓後上工

    黨官網列李為新任立委並安排內政委員會。

    不能直接推論

    能核正式支持;未解後續部會資格疑義。

  2. 遞補就職

    李貞秀

    遞補立委

    台灣民眾黨稱申請放棄中國籍遭拒

    稱唯一效忠中華民國、赴中辦理放棄申請未受理。

    不能直接推論

    須核申請文件與機關回覆,不能以本人說法取代法律認定。

    中央社具名採訪,原貼未取中央社 ↗
  3. 資格協商

    陳清龍

    民眾黨團總召

    台灣民眾黨援兩岸特別法並稱程序完成

    主張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條例特別法,國籍法不宜直接處理陸配;另以中選會審查、當選證書及宣誓稱李已完成法定程序。

    不能直接推論

    有實體法論證,不能縮成只有程序辯護;惟仍須核戶籍證明提交時點與十年資格,協商未作終局認定。

    立院原 PDF 搜尋索引及中央社具名協商報導;PDF 全文未能下載立法院 ↗中央社 ↗
  4. 黨紀決議

    民眾黨中央評議委員會

    黨紀機關

    台灣民眾黨除名

    稱李連續違紀、傷害黨譽且以辭職要求金錢補償。

    不能直接推論

    李否認補償指控;黨紀理由不能轉寫成國籍違法承認。

    民眾黨中評會官網公告及中央社本人回應台灣民眾黨 ↗中央社 ↗中央社 ↗
  5. 黨紀決議

    李貞秀

    時任不分區立委

    台灣民眾黨接受除名、否認對價

    稱接受除名處分、不提訴訟,否認辭職換利益;4月21日仍就名籍與遞補公告提出行政本訴,另聲請停止執行。

    不能直接推論

    4月表態與後續救濟選擇有變,原因不能由時間順序猜測;本訴結果未核到。

    中央社轉述本人聲明及後續司法報導;原貼未直接讀取中央社 ↗中央社 ↗聯合報 ↗中央社 ↗司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DISCREPANCIES

來源與說法有哪些落差?

  1. 頒證宣誓與特別法抗辯仍未釐清兩項資格爭議

    中選會完成選務審查、遞補公告,李亦宣誓;民眾黨團另援憲法增修條文與兩岸條例特別法反對直接適用國籍法。內政部與陸委會對國籍、戶籍提出不同疑義。韓國瑜暫尊重職權,不是法院終局判定合法。

  2. 中國國籍與大陸戶籍涉及不同法條及時點

    內政部援國籍法第20條問就職前放棄申請;民眾黨團援兩岸條例特別法反對直接適用國籍法;陸委會另問2023年登記時戶籍轉換及十年資格。法條適用與文件效力仍有爭議,不預判法院。

  3. 除名造成席位遞補,未確認國籍違法

    中評會 4 月因言行與黨內辭職補償爭議除名;中選會循不分區黨籍規定遞補許忠信。黨對2023年提名把關仍可接受政治追問,卻不能把黨紀當成國籍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