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 京華城一審 × 公開活動

判決書上的那一天,他們在台面上做什麼?

從京華城與政治獻金案第一審判決反向整理高影響日期,再查同一人物或同一政黨前後 14 天的公開活動。先並置,再判讀;時間重疊本身不等於因果。

22 個時間節點33 筆公開來源

LEGAL STATUS

第一審判決,仍可能上訴

臺北地院於 2026 年 3 月 26 日作成第一審判決,仍可能上訴。本頁所稱「法院認定」均限於這份一審判決;無罪、未認定或僅出現在其他裁定的事項另外標示。

SUBJECTS

本案涉及的人物與機構

  • 柯文哲臺北市市長(至 2022-12-25) / 台灣民眾黨主席 / 2024 總統候選人
  • 應曉薇臺北市議員 / 中國國民黨籍
  • 沈慶京威京集團主席
  • 端木正會計師 / 柯文哲競選總部受託申報人員

EVIDENCE TIMELINE

事件、說法與文書分開列。

日期相近可以並列,但不是動機、掩護或因果證明。每個節點都保留來源與不能推論的範圍。

  1. 京華城與 210 萬元
    第一審認定

    柯文哲 / 沈慶京

    判決認定,柯文哲與沈慶京在臺北市長辦公室單獨洽談約 1 小時,並從後續行為推認雙方已就違背職務行為與賄賂給付形成默示合意。會面時間在判決與法院新聞資料間有約 1 小時落差。

    首輪未找到同日公開紀錄

    柯文哲

    首輪檢索臺北市長新聞稿,找到 D-1 的交通會議與 D+1 的社宅動土,尚未找到柯文哲 2 月 20 日同日公開活動。這只能寫「目前未找到」,不能寫成「當天沒有公開行程」。

    並列判讀:這個節點目前只有檯面下事件的直接資料;不以鄰近日公開活動硬湊價值對比。

  2. 京華城與 210 萬元
    第一審認定

    柯文哲 / 應曉薇

    判決認定,柯文哲在都發局簽呈批示「速審速決」,並在市長與議員便當會裁示京華城陳情案送交都委會研議。

    首輪未找到同日公開紀錄

    柯文哲

    官方市長新聞稿可見 D-1 的企業紓困與 D+1 的公園啟用,但首輪未取得 3 月 10 日同日公開活動。

    並列判讀:先保留空白,不把鄰近兩天的市政行程改寫成同日掩護。

  3. 京華城與 210 萬元
    第一審認定

    沈慶京 / 朱亞虎 / 柯文哲

    判決認定,7 人在 3 月 24 日至 26 日各以 30 萬元政治獻金名義,將合計 210 萬元匯入柯文哲掌控的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法院將這筆款項認定為賄賂。

    D+1 至 D+2 同一人物公開活動

    柯文哲

    3 月 25、26 日,柯文哲公開說明疫情紓困、雙城論壇與防疫工具包等市政議題。這些是同一資金移轉期間的公開行程,不涉及該筆政治獻金。

    並列判讀:可呈現「同一期間台面上談防疫治理、判決記載資金進入專戶」,但不能暗示防疫行程是刻意掩護。

  4. 京華城與 210 萬元
    第一審認定

    朱亞虎 / 李文宗 / 蔡壁如 / 張哲揚 / 柯文哲

    判決記載,朱亞虎 4 月 1 日把提及 210 萬元、每人 30 萬元與「弄成 560」的手機簡訊傳給李文宗、蔡壁如及張哲揚;7 名捐款人名單只傳給李文宗。李文宗 4 月 5 日回覆「市長和我們都心存感激」,法院據此認定柯文哲知悉並收受該款。判決未認定蔡壁如回覆、轉知或參與犯罪。

    首輪未取得同一人物同日紀錄

    柯文哲 / 李文宗

    第一輪尚未找到 4 月 1 日或 5 日由柯文哲、李文宗發布且可穩定引用的公開貼文或完整受訪。

    來源待補

    並列判讀:這筆先做判決節點,不勉強補一條無關新聞。

  5. 京華城與 210 萬元
    第一審認定

    柯文哲 / 沈慶京 / 彭振聲

    判決認定,柯文哲以不詳方式取得沈慶京的京華城「說明版陳情書」,再交由彭振聲處理。

    同日、同一人物

    柯文哲

    柯文哲同日出席信義區里長市政座談,公開表示面對個案問題應以通案原則考量。

    並列判讀:這是值得檢視的規範性對照:公開場合主張通案原則,判決則記載他收下特定個案陳情書。

  6. 京華城與 210 萬元
    第一審認定

    柯文哲

    判決認定,柯文哲核章決行將京華城陳情案送交都委會研議,構成法院所認定的違背職務行為。

    同日、同一人物

    柯文哲

    柯文哲同日就防疫邊境管制與封城兵推接受公開報導。

    並列判讀:可精確呈現同日行政簽核與公開防疫議程;兩者題目不同,重點在補足日常政治畫面之外的行政紀錄。

  7. 京華城容積簽核
    文件起始日,不是柯文哲核章日

    都發局承辦人員 / 柯文哲

    承辦人於 10 月 27 日上簽辦理京華城都市計畫公展,文件後來被稱為「109 年 10 月 27 日簽呈」;判決記載柯文哲實際在 11 月 11 日核章決行。

    同日、同一人物,但非簽核日

    柯文哲

    柯文哲同日出席學校與社福綜合大樓新建工程活動;臺北市政府也宣布加入國際彩虹城市網絡。

    並列判讀:這一列的功能是防錯:公開活動可對照文件開始流轉,但不能說柯文哲當天簽了京華城案。

  8. 京華城容積簽核
    第一審認定

    柯文哲

    判決認定,柯文哲在 11 月 11 日核章決行 10 月 27 日簽呈,使京華城都市計畫進入公開展覽程序。

    首輪未找到同日公開紀錄

    柯文哲

    首輪在臺北市長新聞稿與一般新聞搜尋中尚未找到可穩定引用的同日公開活動。

    來源待補

    並列判讀:真正的簽核日保留為檯面下錨點,等待下一輪補查公開行程。

  9. 京華城容積與應曉薇案
    第一審認定之行政結果

    臺北市政府 / 柯文哲 / 應曉薇 / 沈慶京

    臺北市政府於 11 月 1 日核定公告京華城都市計畫。判決把這個行政結果放入圖利及應曉薇違背職務收賄的時序。

    同日、同一人物

    柯文哲

    柯文哲同日發布臺北市農業政策白皮書,公開強調政策延續與凝聚公民共識。

    並列判讀:同日可看到一項公開政策發布與一項判決重視的都市計畫公告;這是治理紀錄的並排,而非互相解釋。

  10. 應曉薇 4,500 萬元
    第一審認定

    沈慶京 / 應曉薇

    判決認定,沈慶京 11 月 18 日核可集團公司請款,6 張支票經交付應曉薇,於 11 月 19 日託收並在 22 日兌現,共 4,500 萬元進入她實質掌控的 5 個協會。

    同日同案脈絡,但不是收款行為人

    柯文哲

    同一期間柯文哲公開參加 Meet Taipei、議會施政報告並談疫苗與社宅;首輪尚未找到應曉薇本人 11 月 18 至 22 日的可靠公開紀錄。

    並列判讀:這一列不能做成「應曉薇檯面上說什麼」;目前只能呈現同案市府政治脈絡及明確標示人物不相同。

  11. 木可肖像權安排
    第一審認定的方案起點

    柯文哲 / 木可公司

    判決認定,柯文哲與木可公司簽立肖像權暨著作財產授權同意書;法院把這項預先安排視為後續以肖像權名義挪用政治獻金方案的起點。

    同日、同一政黨,不是本人發言

    台灣民眾黨

    民眾黨同日直播批評陳時中,內容涉及疫苗、行政中立與政府責任。這是政黨節目,不歸因成柯文哲本人當日說法。

    並列判讀:可呈現領導政黨在檯面上進行監督論述、同日檯面下形成肖像權安排,但人物與行為層級必須分開。

  12. 競選政治獻金與木可
    第一審認定

    柯文哲 / 李文宗 / 李文娟 / 木可公司 / 競選總部

    判決認定,柯文哲宣布參選並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的同日,也指示木可公司與競選總部簽立授權管理合約;法院認定這是後續挪用政治獻金 1,500 萬元的方案一環。

    同日、同一人物

    柯文哲

    柯文哲在淡水舉行參選宣示,公開提出打造「廉能政府」等主張。

    並列判讀:這是第一階段最強的同日對照之一:公開訴求廉能,判決則認定同日建立後續侵占政治獻金的合約結構。

  13. KP SHOW 募款演唱會
    第一審認定

    柯文哲 / 李文宗 / 李文娟 / 尼奧公司 / 木可公司

    判決認定,7 月 29 日 KP SHOW 門票本質是政治獻金;活動收入扣除成本後的 77 萬 166 元在 9 月 7 日匯入木可公司,構成公益侵占。

    同一活動的公開包裝

    柯文哲

    演唱會當日公開報導明確稱為募款演唱會;柯文哲在售票前受訪也說高票價「其實那個是募款啦」。

    並列判讀:公開說法與法院對票款性質的認定相互呼應;真正爭點是活動淨收益後來匯入哪個帳戶、依法應如何處理。

  14. 1,500 萬元肖像授權金
    第一審認定

    柯文哲 / 李文宗 / 李文娟 / 木可公司

    判決認定,競選總部政治獻金專戶在 11 月 30 日匯出第一筆 300 萬元至木可公司,名義為肖像授權費;四筆合計 1,500 萬元被認定為公益侵占。

    同日、同一人物

    柯文哲

    柯文哲同日在經濟論壇發表演說,民眾黨以「政治核心是執行力」整理其產業與政府執行主張。

    並列判讀:同日對照是政治治理論述與競選帳戶資金移轉,不宜為了戲劇性把「執行力」改寫成對金流的暗示。

  15. 1,500 萬元肖像授權金
    第一審認定;判決內有日期落差

    柯文哲 / 李文宗 / 李文娟 / 木可公司

    判決事實段認定,政治獻金專戶同日再匯 300 萬元至木可公司;木可公司又匯 100 萬元至柯文哲個人帳戶。理由段另有一處把前一筆日期寫成 12 月 5 日。

    同日、同一人物

    柯文哲

    柯文哲同日參加首場總統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公開論述治理與財政等政策。

    並列判讀:可做選舉檯面上與競選帳戶檯面下的同日頁,但必須在畫面上同步揭露判決內部日期落差。

  16. 1,500 萬元肖像授權金
    第一審認定

    柯文哲 / 李文宗 / 李文娟 / 木可公司

    判決認定,政治獻金專戶於 1 月 5 日匯出第三筆 450 萬元至木可公司。

    同日掃街;D+1 批評疫苗採購

    柯文哲

    柯文哲同日在臺中、彰化掃街;隔日則公開要求疫苗採購合約公開。疫苗批評必須標成 D+1,不能剪成同日。

    並列判讀:若做短影音,可明確切兩個日期:1 月 5 日金流與掃街,1 月 6 日公開透明訴求。

  17. 1,500 萬元肖像授權金
    第一審認定

    柯文哲 / 李文宗 / 李文娟 / 木可公司

    判決認定,政治獻金專戶於投票前 3 日匯出第四筆 450 萬元至木可公司;四筆至此合計 1,500 萬元。

    同日、同一人物

    柯文哲

    柯文哲同日在宜蘭、基隆進行選前車掃與造勢,並就國家警報與政府信任、兩岸議題公開受訪。

    並列判讀:這是選前公開行程與競選金流的同日切片,重點在精確時間軸而不是替發言加上法院未說的動機。

  18. 木可公司匯入個人帳戶
    第一審認定

    柯文哲 / 李文宗 / 李文娟 / 木可公司

    判決認定,木可公司以授權金名義匯 150 萬元至柯文哲個人帳戶;法院並認定 1 月 22 日有 244 萬元轉至家人帳戶供證券投資。

    同日、同一人物

    柯文哲

    媒體轉述柯文哲同日在 Facebook 發表國會改革與監督制衡主張。下一輪仍應補回原始貼文網址或存檔。

    並列判讀:同日可呈現監督制衡論述與個人帳戶入款;原始貼文尚未補齊,公開側證據層級較低。

  19. 政治獻金申報
    第一審認定

    端木正 / 柯文哲競選總部

    判決認定,端木正在明知查核尚未完成、缺少多筆憑證的情況下出具不實查核報告;監察院也在同日因申報資料無法逐筆核對、登載不完整而退件。

    同日、同一競選主體的候選人

    柯文哲

    柯文哲同日會晤 AIT 主席羅森柏格,民眾黨英文官網稱他談到國會、司法、媒體改革與監督。

    並列判讀:檯面上是制度改革論述,檯面下是競選帳務退件與不實查核報告;但法院此節直接定罪的行為人是端木正。

  20. 木可公司匯入個人帳戶
    第一審理由認定;事實段有日期落差

    柯文哲 / 李文宗 / 李文娟 / 木可公司

    判決理由依銀行帳戶資料認定,木可公司於 5 月 24 日再匯 200 萬元至柯文哲個人帳戶;判決事實段一處則寫成 3 月 24 日。

    同日未找到;D+2 有公開受訪

    柯文哲

    首輪未找到柯文哲 5 月 24 日同日公開活動;5 月 26 日他就國會改革抗議、程序正義與政治合作公開受訪。

    並列判讀:這一列必須把日期爭議與 D+2 標示做在畫面上,不能剪成「收款當天批評抗議群眾」。

  21. 政治獻金申報
    第一審認定

    端木正 / 柯文哲競選總部

    判決認定,端木正把 8 筆未實際支付、無相對憑證的支出登錄政治獻金申報系統,於 7 月 3 日第二度申報並對外公告。

    同日、同一政黨

    台灣民眾黨

    民眾黨同日發布對中國海警扣押澎湖漁船的政策聲明,也以黨慶貼文強調公開透明。這不是端木正或柯文哲本人當日說法。

    並列判讀:可做政黨公共價值與競選申報缺失的組織層級對照,但必須清楚標示不同發言者。

  22. 申報錯誤公開爆發
    第一審認定的揭露節點

    時樂公司 / 尼奧公司 / 端木正

    判決記載,時樂與尼奧 8 月 8 日公開表示沒有申報表所列部分交易,政治獻金申報問題因而曝光;法院後來判端木正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有罪。

    同一爭議的公開回應

    台灣民眾黨 / 柯文哲

    民眾黨 8 月 8 日發布「闢謠專區」否認外界部分洗錢指控;8 月 12 日柯文哲與黨部記者會把申報差額歸因於會計師調節,並稱沒有錢進入個人口袋。

    並列判讀:這裡能直接比較當時公開辯解與兩年後一審判決,但不能把判決只針對端木正的部分擴張成「所有記者會說法都被判決否定」。

DISCREPANCIES

來源與說法有哪些落差?

  1. 2020-02-20 會面時間

    判決事實段寫上午 11 時許;法院新聞資料寫上午 10 時許。頁面保守標成「約上午 10 至 11 時」。

  2. 第二筆 300 萬元移轉日

    判決事實段及法院新聞資料均寫 2023-12-20;理由段一處寫 2023-12-05。第一階段依事實段與銀行移轉序列採 12 月 20 日,並保留內部文字落差。

  3. 第三筆個人授權金移轉日

    判決事實段一處寫 2024-03-24;理由段依銀行帳戶資料多次寫 2024-05-24。第一階段採理由段的 5 月 24 日,但不隱藏這個差異。

  4. 「10 月 27 日簽呈」不等於柯文哲當日簽核

    承辦人於 10 月 27 日上簽;判決認定柯文哲於 11 月 11 日核章決行。兩日分開呈現,避免用文件名稱製造錯誤同日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