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 立委助理費 × 三個修法版本
助理加薪,為什麼要先把薪水改叫立委補助費?
陳玉珍原案、牛煦庭與民眾黨促成的三讀版本,以及民進黨另提的公費助理任用條例,是三套不同制度。最後三讀版本保留助理直接領薪與勞基法保障,卻把相關項目法定命名為立委補助費;截至 2026 年 9 月 2 日仍未副署、未公布,不是現行有效法律。
LEGAL STATUS
三讀通過但未副署、未公布;現行法尚未改變
《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 2026 年 1 月 30 日三讀,預定自第 12 屆立法委員就職日施行;但官方議案進度截至 9 月 2 日仍標示「不副署未公布」。三讀不是公布生效,也不能據此宣稱已回溯改變高虹安或其他舊案的法律結果。
SUBJECTS
本案涉及的人物與機構
- 陳玉珍原始修法提案人 / 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
- 牛煦庭三讀版本提案人 / 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
-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三讀前再修正動議提案黨團
- 許智傑、郭國文等 25 人公費助理任用條例提案人
- 立法院提案、審議與三讀機關
EVIDENCE TIMELINE
事件、說法與文書分開列。
日期相近可以並列,但不是動機、掩護或因果證明。每個節點都保留來源與不能推論的範圍。
- 文書/程序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民主進步黨
許智傑 / 郭國文 / 公費助理任用條例提案人
另提公費助理任用條例,把勞權與透明度直接寫進制度
草案規範助理名單與近親關係揭露、年度調薪、隨軍公教調薪、專業與資深加給、訓練、倫理及非自願離職證明,預定第 12 屆施行。
- 文書/程序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中國國民黨
陳玉珍 / 原案連署立委
陳玉珍原案明寫統籌運用、免檢據,並把刑責排除寫進說明
原案取消 8 至 14 人上限,主張補助費由立委統籌運用、免檢據,且不限用於公費助理;提案說明另稱款項所有權歸屬立委,使用只負政治責任,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
- 公開發言具名公開發言報導台灣民眾黨
黃國昌
黃國昌稱「公款公用」是不能退讓的底線
黃國昌表示,公費助理薪資是國家公共資源,應用於聘任助理與立委問政,不能變成立委個人財產。
- 文書/程序立法院公聽會議程與紀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公費助理與學者專家
公聽會把助理勞權、經費性質與立委責任拆開討論
立法院就公費助理制度化與相關修法舉行公聽會,留下支持、反對與替代制度的正式紀錄。
- 文書/程序三讀條文與記名表決
牛煦庭 /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 立法院
民眾黨團再修正後,60 比 48 通過最後三讀版本
最後版本保留每位立委 8 至 14 名公費助理及勞基法保障,薪資、雇主負擔與加給由立法院代為支付;同時把辦公事務、助理薪資與多項給付合稱為「立法委員補助費用」。
- 文書/程序立法院議案進度
立法院 / 行政院 / 總統府
三讀案送出後,沒有完成副署與公布
官方進度列出 2 月 23 日函送公布程序,後續狀態為不副署未公布。
- 文書/程序官方進度即時讀回
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
截至核對日,官方仍標示「不副署未公布」
因此現行公費助理費制度尚未被這次三讀條文改變,影片與案件頁均不得寫成修法已生效。
DISCREPANCIES
來源與說法有哪些落差?
原始刑責排除版本,不等於最後三讀版本
原案明寫統籌運用、免檢據、款項歸立委及刑責排除;最後版本保留直接付款、員額與勞基法,但仍使用「立法委員補助費用」名稱。批評或辯護都必須精確指出版本。
錢直接付助理,不等於法律名稱沒有影響
三讀條文的付款路徑仍由立法院代付,不能寫成立委自由領走現金;但把助理薪資列為立委補助費用,可能影響未來對公共經費法律性質的解釋,確切效果仍待正式法律程序與個案判斷。
三讀通過,不等於已公布生效
官方狀態仍為不副署未公布;因此不能把三讀條文當成現行法,也不能據此宣布舊案責任已改變。
保障助理勞權,不必等同改變經費所有權
民進黨替代草案直接處理調薪、加給、離職與透明度,顯示勞權保障與公共經費歸屬是兩個可分開立法的問題。
與高虹安案爭點重疊,不等於已證明修法唯一目的
助理薪資究竟是立委補助或只能用於助理的公共經費,確實與高虹安案不同審級的法律爭點重疊;但目前來源不足以把整套修法寫成只為特定一人,也不能宣稱尚未公布的法律已回溯左右舊案。
STATEMENTS × ACTIONS
誰怎麼說,後來又做了什麼?
言論、表決與後續議事行為逐筆列出;時間接近或立場一致,仍不能代替個別動機證據。
收錄陳玉珍原案主張、黃國昌公款公用底線、牛煦庭版本及民眾黨團再修正行動、民進黨替代任用條例。
「所有政治人物」如何定義?
優先使用立法院提案、三讀條文、表決與公聽會資料,再以具名報導補足可核對的公開發言;每一說法都與最後文字及實際表決分開呈現。
不把網路辱罵、匿名動機揣測或政黨標籤當成法律事實,也不把高虹安案寫成修法唯一原因。
最後三讀版本與陳玉珍原案不同;政治人物對修法目的的說法不能替代條文、表決與公布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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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玉珍
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原案提案人
原案說明主張款項所有權歸屬立委,使用只負政治責任,並排除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這是後續爭議的最強版本。
這不是最後三讀文字,也不能直接代替其他連署人的逐一主觀動機。
黃國昌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
稱公費助理薪資是公共資源,不能變成立委個人財產。
後續必須再用民眾黨團提出的再修正文字與投票檢驗是否一致。
牛煦庭
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三讀版本提案人
最後條文明定助理薪資及相關費用由立法院代為支付,保留員額與勞基法,並增列專業、資深等給付。
直接付款是重要防線;但不能因此忽略同一條文把整組經費命名為立委補助費用。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再修正動議提案黨團
對第 32、33、35 條提出再修正,最後完整法案以 60 比 48 通過。
表決證明制度選擇與政治責任;不等於每位投票者都支持原始陳玉珍版本的全部理由。
許智傑、郭國文等 25 人
民主進步黨籍提案立委
提案直接規範助理調薪、加給、離職、訓練、倫理與名單關係揭露,不先把助理薪資改名為立委補助費。
該草案尚未三讀,不能寫成現行法;是否足夠保障助理仍需逐條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