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 林智堅 × 新竹棒球場
林智堅新竹棒球場案不起訴;不等於工程合格或行政違失不存在
新竹地檢署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林智堅涉及圖利等罪;同案 4 名施工、監造人員則因不實施工與監造紀錄獲緩起訴。監察院早先認定的嚴重行政違失、工程契約與民事責任,不會被不起訴處分一併消除。
LEGAL STATUS
不起訴後市府表示將提再議;結果尚未公開
新竹地檢署就林智堅、承包商及相關人員被告發或移送的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廢棄物清理法、竊盜、詐欺及文書等罪嫌,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這是檢察官偵查處分,不是法院判決。另有 4 名施工、監造人員因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獲緩起訴。新竹市政府 8 月 29 日表示將提再議;截至 8 月 31 日,尚未取得已提出再議或高檢署處理結果的公開文件。
SUBJECTS
本案涉及的人物與機構
- 林智堅前新竹市市長 / 新竹棒球場案獲不起訴處分者
- 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 / 刑事偵查、行政糾正與民事履約爭議標的
EVIDENCE TIMELINE
事件、說法與文書分開列。
日期相近可以並列,但不是動機、掩護或因果證明。每個節點都保留來源與不能推論的範圍。
- 文書/程序監察院調查回溯記載
新竹市政府 / 新竹市立棒球場
未完成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即開放使用,開幕賽發生球員受傷
監察院後續調查指出,新竹市政府在未完成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的情況下,先行取得統包商及專案管理、監造單位同意後使用球場;2022 年 7 月 22 日開幕賽發生球員受傷。
- 文書/程序監察院糾正案新聞稿
監察院 / 新竹市政府 / 運動部
監察院糾正新竹市政府與運動部,認定工程及採購有嚴重行政違失
監察院指出,球場排水、草皮與回填土等品質未符契約要求,覆土超重涉及公共安全疑慮;新竹市政府另有採購資格、履約管理、驗收及提前開放使用等嚴重行政違失,運動部也有督導失當問題。
- 文書/程序地檢署處分公告清單民主進步黨
林智堅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竹檢公告 114 年度偵字第 21 號林智堅偽造文書等案不起訴
新竹地檢署處分公告清單列出 114 年度偵字第 21 號,林智堅所涉偽造文書等案為不起訴處分;同張清單另列相關案件的不起訴與緩起訴結果,並提醒若公告有誤,以檢察官書面處分為準。
- 文書/程序竹檢偵結新聞稿民主進步黨
林智堅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竹檢認林智堅圖利等罪嫌犯罪嫌疑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
竹檢說明,工程由 8 億 2,541 萬餘元增至 11 億 5,476 萬餘元,各次契約變更均未逾原契約金額 50%;經通訊監察、金流比對、搜索及帳務分析,未發現林智堅或其他市府人員與廠商間有不法金流、收賄或圖利事證,也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其涉犯圖利或政府採購法罪責。
- 文書/程序竹檢不起訴理由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 新竹市政府 / 統包商 / 監造單位
竹檢確認工程有瑕疵,但認非法掩埋、詐欺等刑事證據不足
竹檢指出,草皮植床施作與原需求書不符,開挖也發現部分未破碎石塊與其他異物;但現有影像、證詞、數量與成本資料不足以證明外運竊土、故意非法掩埋、詐領工程款或違法審查圖利。新聞稿最終明言工程雖有諸多瑕疵,公共安全、土壤、排水、施工品質及設計變更仍應依法律、契約或民事途徑處理。
- 文書/程序竹檢緩起訴犯罪事實
施工人員 / 監造人員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4 名施工、監造人員因不實紀錄獲緩起訴
竹檢認定 4 人在施工日誌、監造日報表及抽查紀錄表登載尚未施作或未實際查驗的內容,涉犯刑法第 216、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4 人均獲緩起訴,須在接獲命令後 2 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 4 萬元。
- 公開發言市府回應的新聞轉述
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表示將提再議,並續追民事與採購責任
新竹市政府回應,不起訴不代表工程合格,將依法提出再議;並稱對統包商及專案管理、監造廠商提出逾 4 億元民事求償,另將檢討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相關責任。
- 公開發言本人公開聲明的新聞轉述民主進步黨
林智堅
林智堅稱「司法終究還我清白」,並主張工程缺失應循契約究責
林智堅表示不起訴結果並不意外,稱真相終於清楚、司法終究還他清白,也表示工程若有缺失,應依契約與法律向廠商究責。
DISCREPANCIES
來源與說法有哪些落差?
不起訴不等於工程合格
竹檢明白記載工程有諸多瑕疵,只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涉及告發、移送的特定犯罪;工程品質、公共安全、契約與民事責任仍須另行處理。
林智堅不起訴與 4 人緩起訴必須分開
林智堅被告發的圖利等罪嫌獲不起訴;施工、監造人員 4 人則因不實文書獲緩起訴。任何一端都不能外推成全體有罪或全案無事。
行政糾正與刑事不起訴回答不同問題
監察院判斷新竹市政府與運動部是否有行政違失;竹檢判斷現有證據是否足以追訴特定人員的刑事犯罪。兩者法律要件、對象與證明門檻不同,結論可以同時存在。
採購法評價仍需逐項對照完整文書
竹檢新聞稿稱各次契約變更未逾原契約金額 50%,且無積極證據證明圖利或違反政府採購法罪責;監察院則指出第一次契約變更的法規適用、投標資格與履約管理有行政違失。兩份文書處理的法律責任與事實範圍不完全相同,不能只用一句『合法』或『違法』概括。
本人稱清白不等於所有爭議被司法否定
『司法終究還我清白』是林智堅對自己不起訴結果的說法;中性結論不能因此抹去同案緩起訴、監察院行政糾正、工程契約爭議與可能的再議程序。
STATEMENTS × ACTIONS
誰怎麼說,後來又做了什麼?
言論、表決與後續議事行為逐筆列出;時間接近或立場一致,仍不能代替個別動機證據。
2022-06-29 開幕前會勘至 2026-08-31 不起訴後回應;依開幕、事故究責、選舉攻防、開挖偵查、調查延宕、監察院糾正及不起訴反應分期。
「所有政治人物」如何定義?
收錄可由公開來源核對日期、姓名與實質內容的現任或前任民選公職、政府首長、正式候選人、政黨主管與發言人;同一人、同一階段且同旨趣的重複轉述合併,立場改變或跨越新程序節點則另列。
未具正式政治身分的媒體人、律師、學者、網紅、社群帳號與匿名黨務人士不納入人物數;只有出席、未見具名發言者不算一則評論。
本帳是截至 2026-08-31 依可公開搜尋、可具名核對資料完成的系統性盤點;無法證明網路已刪文、未被索引、付費牆內文、地方群組或未公開發言均已絕對窮盡,新發現依修訂紀錄補入。
找到 69 則,顯示 12 則
高虹安
立法委員、民眾黨新竹市長擬參選人
開幕前會勘時指出場內排水溝高低差可能造成球員扭傷,另提到球員走道、外野牆視覺、交通與停車問題。
這證明她在開幕前提出若干可見設計風險;不能倒推她當時已知其後開挖、刑事告發或監察院認定的全部事項。
蔡英文
總統
開幕致詞感謝中職、新竹市政府與球團為改建及營運奔走協調,稱最後「成功完成任務」,並期待新設施帶給市民感動。
這是缺失與球員受傷全面曝光前的開幕肯定;不能據此推定蔡英文知悉後續查明的工程或行政問題。
陳章賢
新竹市代理市長
開幕時表示「等待是值得的」,形容當晚的新竹熱情、光榮。
這是開幕情境下的政治與行政表態,不是驗收文件或安全鑑定。
林智堅
前新竹市長、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
向球迷與球團致歉,承認重新啟用的球場並不完美,表示責任由他一肩扛起,並稱球員安全是改善最高原則。
「一肩扛起」是政治責任表態,不等於承認特定刑事犯罪、契約違約或每一項工程因果。
沈慧虹
前新竹市副市長、民進黨新竹市長參選人
為球場缺失致歉,表示市府會儘速改善,讓球迷與球員重拾對球場的信心。
這是參選人與前副市長的回應;是否完成改善須由後續查驗、驗收與實際賽事另行判斷。
蔡其昌
立法院副院長、中華職棒會長、民進黨台中市長參選人
表示球場有缺失就要改,聯盟只有租或不租的問題,不必將事件泛政治化,也不需閃躲球員與球迷意見。
他主要以中職會長身分談使用與改善,不能把這段話當成工程合格或任何政黨免責的判斷。
邱顯智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主張立即停賽、由工程會介入體檢,並呼籲新竹地檢署與廉政署調查。
要求調查是監督主張,不代表當時已有犯罪成立的證據或結論。
柯文哲
台北市長、台灣民眾黨主席
表示工程由誰做就應由誰負責,並以台北大巨蛋對比,稱自己不會「這麼好大喜功」。
這是政治責任與治理風格批評,不是他提出「非法掩埋」的原始證據,也不是司法認定。
何志勇
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新竹市議員參選人
質疑市府未先安排球員與觀眾試運行,並批評林智堅辭職參選後難以實際承擔所稱政治責任。
其「工程災難」等用語是政治評價;不能替代驗收、因果鑑定或刑事證據。
高虹安
立法委員、民眾黨新竹市長參選人
表示會找國際專家評估原址改善,也會研究另覓地點方案,並重申開幕前已要求考慮延期。
這是候選人提出的處理方向,不代表當時已有完整改善成本、工期或刑事調查結論。
林耕仁
新竹市議員、國民黨新竹市長參選人
質疑承包廠商與多項市府工程的關係,並稱林智堅離開新竹後所說「一肩扛起」難以落實。
對特定廠商與採購的質疑是要求調查,不等於已證明綁標、圖利或其他犯罪。
李國璋
民眾黨新竹市議員參選人
主張全面體檢、訂出改善期限,避免球場成為沒有人負責的孤兒工程。
這是候選人的治理主張,不能據此判定特定人或廠商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