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 黃國昌 × 赴港報導查證

鏡報稱黃國昌多次赴港,一審命下架並賠 10 萬;8 月裁定記載上訴待補正

臺北地院認定,鏡報報導以黃國昌於 2021 年前後多次赴港為基礎的內容,沒有證明真實且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命賠償 10 萬元並移除報導。2026 年 8 月的裁定記載鏡報與總編輯已上訴,但仍須補繳裁判費與補正理由;這不是確定判決,也沒有判決凱思金流、跟監或其他報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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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TATUS

一審部分勝訴;8 月裁定記載已上訴、程序待補正

臺北地院 2026 年 7 月 3 日命鏡報與邱銘輝連帶賠償 1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命鏡報移除特定報導;黃國昌其餘請求遭駁回。2026 年 8 月 18 日同院裁定記載兩被告已就不利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並命其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沒有記載其後是否完成補正或二審結果,截至本次核對不能標示本案已確定。判決也沒有認定凱思公司金流、跟監行為、反滲透法或其他報導指控的真偽。

SUBJECTS

本案涉及的人物與機構

  • 黃國昌民事原告 / 被報導政治人物
  • 鏡報新聞網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被告 / 系爭報導刊登者
  • 邱銘輝民事被告 / 系爭報導作者

EVIDENCE TIMELINE

事件、說法與文書分開列。

日期相近可以並列,但不是動機、掩護或因果證明。每個節點都保留來源與不能推論的範圍。

  1. 公開發言
    一審判決記載的報導內容與刊登時間

    鏡報新聞網股份有限公司 / 邱銘輝 / 黃國昌

    鏡報刊登含「多次一起前往香港」內容的報導

    一審判決記載,鏡報於上午 6 時 45 分刊登系爭報導;原始內容稱黃國昌與張晉源在 2021 年前後多次赴港,並把該傳聞與凱思公司金流等問題並置。法院後續只審理這篇報導是否侵害黃國昌名譽,沒有在此案認定其他被影射事項。

  2. 公開發言
    一審判決記載的後續刊登與編輯時間

    黃國昌 / 鏡報新聞網股份有限公司

    鏡報當日另刊黃國昌否認內容,之後更新原報導

    判決記載,鏡報於上午 10 時 47 分另刊黃國昌否認赴港的報導,並於下午 1 時 16 分把其聲明加入原報導。法院認為這些事後處置距原報導刊登約 4 小時,不能消除已發生的名譽損害。

  3. 文書/程序
    臺北地院一審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黃國昌 / 鏡報新聞網股份有限公司 / 邱銘輝

    一審命鏡報與作者賠 10 萬元,並移除特定報導

    臺北地院認定,黃國昌在 2014 年 2 月 15 日至系爭報導刊登時沒有前往香港的紀錄;被告未提出其他事證,也承認沒有在刊登前查證或向黃國昌求證。法院因此命鏡報與邱銘輝連帶賠償 10 萬元及利息,並命鏡報移除該篇報導;其餘請求駁回。

  4. 公開發言
    鏡報公開聲明

    鏡報

    鏡報聲明將依法提起上訴

    鏡報同日聲明對一審結果表示遺憾,並稱將依法提起上訴。該聲明代表鏡報的立場,不能取代法院對上訴是否合法或其理由的審查。

  5. 文書/程序
    臺北地院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鏡報新聞網股份有限公司 / 邱銘輝 / 黃國昌

    法院記載已提二審上訴,命補繳費用與補正理由

    臺北地院裁定記載,鏡報與邱銘輝已就一審不利部分上訴;法院命兩人補繳 10 萬元賠償部分的第二審裁判費,並命鏡報補繳移除報導部分的裁判費,且命兩人補正上訴理由。

DISCREPANCIES

來源與說法有哪些落差?

  1. 判決的查證結論不涵蓋所有被影射議題

    法院判決的核心是報導中黃國昌於 2021 年前後多次赴港的事實陳述及媒體是否合理查證。判決明說卷內對凱思公司金流來源沒有充足事證可認定,因此不能把本案寫成法院判決其他金流、跟監、反滲透法或政治關係指控為真或不真。

  2. 已提上訴不等於二審已受理或結果已定

    8 月 18 日裁定明載兩被告已提上訴,但同時命限期補繳裁判費與補正理由;公開裁定未提供其後補正或二審裁判資料。本案因此不能標為確定,也不能預告二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