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RECORD · 高金素梅 × 延會保護傘
立法院延會能替高金素梅擋掉什麼?憲法只保護會期中的逮捕與拘禁
高金素梅遭搜索、交保後,立法院把會期延長到 2026 年 8 月 31 日。延會確實延長立委在會期中被逮捕或拘禁前須經立法院許可的期間;但沒有阻止搜索、起訴或法院審理,也沒有證據足以把延會動機直接寫成替她護航。
LEGAL STATUS
已起訴、一審準備程序中;不是有罪判決
臺北地檢署 2026 年 6 月 8 日起訴高金素梅,案件進入臺北地院一審。8 月 25 日先開兩名被告的準備程序;兩人承認的是協助彙整、發放快篩所涉醫療器材管理法部分,不等於高金素梅認罪,也不等於助理費貪污指控已成立。高金素梅排定 10 月 27 日開庭。檢方起訴與求刑均不是法院有罪認定。
SUBJECTS
本案涉及的人物與機構
- 高金素梅無黨籍立法委員 / 刑事被告
- 立法院延會表決機關 / 會期中逮捕或拘禁許可機關
EVIDENCE TIMELINE
事件、說法與文書分開列。
日期相近可以並列,但不是動機、掩護或因果證明。每個節點都保留來源與不能推論的範圍。
- 文書/程序搜索與通知報導無黨籍
高金素梅 / 臺北地檢署 / 法務部調查局
檢調搜索 30 處,通知高金素梅等 18 人
檢調就立法院助理費、醫療器材輸入及協會補助等方向搜索 30 處並通知 18 人。這是偵查行動;當時尚未起訴,也不是有罪認定。
- 文書/程序檢方訊後處分無黨籍
高金素梅 / 臺北地檢署
北檢諭令 100 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
高金素梅訊後以 100 萬元交保並受出境、出海限制。交保是偵查中的程序處分,不是法院有罪判決。
- 公開發言本人交保後公開說法無黨籍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稱「面對政治目的絕不會屈服」
交保後,高金素梅向支持者致歉,並把案件定性為帶有政治目的。這是她對偵查的公開回應,不是經法院確認的案件動機。
- 公開發言立法院記名表決+憲法條文無黨籍
高金素梅 / 立法院 /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高金素梅投票贊成把第五會期延長到 8 月 31 日
立法院以 53 比 39 通過修正動議,把會期延長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議事錄贊成名單包含高金素梅。依憲法增修條文,客觀效果是延長會期中逮捕或拘禁須經立法院許可的期間,但條文沒有禁止搜索、訊問、起訴或審理。
- 文書/程序北檢起訴新聞稿無黨籍
高金素梅 / 臺北地檢署
北檢起訴助理費與未核准輸入快篩等部分,請求從重量刑
北檢指控高金素梅以人頭或低薪高報方式詐得助理費與福利逾 787 萬元,另涉未經核准輸入 74,400 劑快篩,並請求量處 12 年 6 月以上。新聞稿另載,高金素梅在一段多族群協會補助詐欺部分因罪嫌不足獲不起訴,兩部分不可混寫。
- 公開發言本人起訴後回應無黨籍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否認介入公司,稱快篩是為偏鄉救急
起訴同日,高金素梅否認檢方對公司與助理費的指控,並稱疫情期間取得快篩是為部落及偏鄉需求,表示「黑夜一定會結束」。
- 文書/程序第一審準備程序報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李春仁 / 高沁舒 / 高金素梅
兩名被告只承認快篩所涉醫療器材管理法部分
臺北地院首波準備程序中,李春仁與高沁舒承認協助彙整、發放快篩所涉醫療器材管理法部分並請求緩刑;報導未稱兩人承認助理費貪污,高金素梅本人則排定 10 月 27 日開庭。
DISCREPANCIES
來源與說法有哪些落差?
會期保障只限逮捕或拘禁
憲法增修條文沒有禁止搜索、傳喚、訊問、起訴或法院審理;延會不能改寫成全面司法免責。
客觀效果不等於主觀護航動機
延會確實延長有限度的會期保障,但現有票決與程序資料不能證明提案或每一張贊成票的主觀目的。
共同被告有限認罪不能外推
8 月 25 日的承認範圍是快篩所涉醫療器材管理法部分,不能寫成高金素梅或助理費貪污部分已認罪。